物品保管制度有哪些? 现金保管制度包括哪些内容呢?
<h2>一、物品保管制度有哪些?</h2><p><p><p>危险器仓储必须按相关规定专门存放,设立警戒区域,明显警示标志。</p></p><p><p>仓库保管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p></p><p><p>危险品申请、采购与发放,必须严格执行申购、领用审批手续,根据控制和限定数量的原则:用多少、申购多少、领用多少。领用易燃、易爆或有毒化学危险品必须有部门领导审批,严格控制。没有部门领导签字不准发货。</p></p><p><p>入库严格按验收要求,核对进库物品规格、质量、危险标识和数量后方可入库。对无检验合格证和无危险标识的物品不得入库。</p></p><p><p>建立仓库物资明细台帐,做到危险品入库必须登记造册,要做到帐目清楚、日清月结。严密把锁、专人负责保管。并做好危险品及其危险品容器的领用和回收工作。</p></p><p><p>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p></p><p><p>禁忌物不得同库存放。对性能相抵触的危险物品、钢瓶不得同库存放。</p></p><p><p>部门贮存的危险品,必须分类贮存在专门的储存室或储藏柜内,存放的支架、垫板必须用钢材或不燃材料制作并落实专人管理。</p></p><p><p>有毒品严格按照规定,专库存放,储存在规范的库房内;</p></p><p><p>油漆、香焦水等易燃液体必须专库储存;氧化性物质要与易燃液体或酸性腐蚀品分开储存。</p></p><p><p>氧气、乙炔、二氧化氮瓶必须控规定存放在保护架内。空瓶和有气瓶要有明显的标志。</p></p><p><p>危险物品贮存处防火间距内,不得存放任何易燃物。通道、安全出入口以及通向消防设施和火源的道路应保持畅通。</p></p><p><p>危险品仓库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识,并按贮存物资的性质配置合适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并经常检查,确保灭火器材的完好无损。</p></p><p><p>每种危险物品都要按垛分别存放(特殊情况应用定制的铁箱,并保持2米以上的间距分类储存),并做好通风、防潮、遮阳、降温、防火等安全措施。</p></p><p><p>垛堆距离应符合要求,货堆应距离地面15cm,堆距≥10cm,主通道≥180cm,支通道≥80cm,墙距≥30cm,柱距10cm。</p></p><p><p>危险物品存放的支架、垫板必须用钢材或不燃材料制作。搬运危险品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掼、滚,防止散落,注意按危险品标识要求放置。</p></p><p><p>库房严禁火种和明火,库房周围10米之内不准堆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确需动火必须经安全办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在安全办消防核实、确认安全之后方可动火作业。</p></p><p><p>物品装卸、搬运应做到轻装轻放,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流动。</p></p><p><p>保管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p></p><p><p>包装容器应在国家定点厂家采购,容器应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泄漏、残缺、变形、变质,及时进行安全处理。</p></p><p><p>危险品的领用,必须填写专用领料单,领料单上必须完整填写用量、使用地点、范围、使用时间、领用人等。</p></p><p><p>库房内不准设立办公室、休息室,每天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关闭窗户,切断电源方可离开。停止作业后,应及时将用剩的易燃、易爆或有毒化学危险品送回仓库。使用后的废溶剂不得随地乱倒,必须用专用桶及时回收,并加盖密闭,及时送危险品仓库集中处理。 </p></p></p><h2>二、现金保管制度包括哪些内容呢?</h2><p>1.钱账分管制度 企业应配备专职的出纳员,办理现金收付和结算业务、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保管好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p><p>2.现金开支审批制度 (1)明确企业现金开支范围; (2)明确各种报销凭证,规定各种现金支付业务的报销手续和办法; (3)确定各种现金支出的审批权限。 </p><p>3.现金日清月结制度 日清是指出纳员对当日的现金收付业务全部登记现金日记账,结出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核对相符;月结是指出纳员必须对现金日记账按月结账;并定期进行现金清查。 </p><p>4.现金保管制度 (1)超过库存的,下班前送存银行。 (2)除工作时间需用的小额现金外一律放入保险柜。 (3)限额内的库存现金核对后,放入保险柜。 (4)不得公款私存。 (5)纸币和铸币应分类保管</p><h2>三、环保管理规章制度有哪些?</h2><p>企业环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认真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方针,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主要任务是: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控制和消除污染,促进本企业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使企业的经济活动能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 第三条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企业员工、领导都要认真、自觉学习、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看待和处理生产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提倡车间清洁生产、循环利用,从源头消灭污染物。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根据环境保护法,企业应设置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机构,企业环保技术人员全面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测任务,改善企业环境状况,减少企业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并协调企业与政府环保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建立企业环境保护网,有企业领导和企业环保员组成,定期召开企业环保情况报告会和专题会议,负责贯彻会议决定,共同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企业环境保护机构应配备必须的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设置一名厂级领导来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并指定若干名专职环保技术员,协助领导工作。环保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p><h2>四、国家规定有哪些休假制度?</h2><p>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年假、休息、休假:</p><p>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是我国宪法的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劳动法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修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p><p> 《劳动法》总则第3条关于劳动者权利中概括规定了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并在第四章用第35条至第45条的篇幅详细对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做了规定。我们可以将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休假制度分为一般性休假和特殊休假,前者主要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后者则主要包括婚嫁、丧假、产假、探亲假及职工带薪年休假。《劳动法》中对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安排劳动者在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工作而应当安排补休或者支付一定量的工资报酬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因而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这方面有所争议劳动者即可依《劳动法》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劳动者合法权益更易受到侵害的是特殊休假权利方面,尤其是职工带薪休假权利。</p><p> 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这里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是指劳动者累计工作时间,包括在同一单位的,也包括在不同单位的工作时间。而且,带薪休假是不与婚嫁、丧假、产假、探亲假等相冲突的,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已经休了婚嫁、丧假、产假或者探亲假,当符合了一定条件时其仍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而实际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将其理解为或者向劳动者解释为只有在其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才可享有,或者以劳动者已经休了婚产假或者探亲假为由侵犯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权利。</p><h2>五、会计档案保管制度设计有哪些要点?</h2><p>(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汇总凭证</p><p>(2)会计账簿: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细账、总账等等</p><p>(3)财务报表</p><p>(4)其他会计资料:工资计算表、移交清册等等 会计档案立卷的要求</p><p>(1)会计凭证应该在没有结账之前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编号,按照编号的顺序,选取相当厚度的会计凭证为一册,并进行装订。</p><p>(2)会计账簿应该按照相关的种类和年份分别进行立卷,一本账簿作为一卷。</p><p>(3)财务报告应该按照月度、季度和年度分别进行装订立卷,一本财务报告为一卷,决算审核意见书,审计报告等应该与财务报告一同进行装订。</p><p>(4)其他会计资料则需要移交到财务管理部的档案柜中进行保存。</p><p>会计档案的查阅</p><p>会计档案与集团其他档案使用统一查阅、复印登记制度,登记内容总经理与财务管理部各存一份;</p><p>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财务经理批准后,可以进行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印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p><p>会计档案的销毁</p><p>1.当企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已满之后,会计档案如果需要销毁,则应该由企业的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一起提出档案销毁的意见,与会计部门一起进行鉴定和审查,并编制会计档案的销毁清册。</p><p>2.当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非国有企业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需要报告给单位的领导,得到批准后才能销毁;而国有企业的会计档案,除了要经过企业领导的审查之外,还需要报请上级主管单位,并在请求批准后才可以进行销毁。</p><p>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满了之后,还需要检查原始凭证中是否存在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如果存在,则应该单独将其抽出,另行立卷,将其交由保管部门继续进行保管,直到这些债权债务结清为止。而建设单位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可以销毁。</p><p>4.在会计档案销毁之前,需要按照会计档案的销毁清册逐一进行核查,各单位销毁会计档案时需要有会计档案部门的成员和财务会计部门的成员进行监销;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会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章,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以示负责,同时将监销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本单位领导,一份归入档案备查</p><h2>六、2022新交规对行人的规定有哪些?</h2><p>交通出行需要安全和通畅的道路。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其中一个重要举措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要各行其道。因此,行人应遵守相应的规则,以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实现畅通出行。行人在道路上行走应遵守的规则:</p><p>1、第一,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我国对道路规则的设定,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在道路交通参与者中,人行道就是专供行人行走的道路,目前我国的道路在人行道方面的设置主要包括道路两旁的人行道、过街人行横道、地下通道和过街天桥等道路设施。</p><p>法律明确行人在人行道内行走,一是为了保障道路畅通和交通有序,使道路交通的参与者各行其道;二是为了保障行人自身在道路上行走的安全,避免受到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的伤害。</p><p>2、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没有人行道,是指道路没有专门划出专供行人行走的人行道,行人要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共用道路通行。一般情况下,国家在一些交通主干道上和交通流量大的道路上,会设定人行专用道,以便交通有序,各行其道。但有些道路是交通支线或交通流量稀少,往往没有或无法专设供人行走的人行道。在这种情况下,道路两侧是行人避开机动车、非机动车最安全的地带。行人靠路边行走最安全,也最有利于人车分流。</p><p>3、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p><p>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p><p>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p><h2>七、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规定有哪些?</h2><p>作为具有相当专门知识的司法鉴定工作,在我国其为处理各种案件提供线索、收集证据、审查核实证据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诉讼当事人与参与人智能水平的提高,各类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工作的增多,难度的增大,对司法鉴定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我国司法鉴定工作在制度建设方面显得滞后,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其中规定对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中的这些问题有了很好的解决。《决定》的实施对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制度建设起了相当大的作用,是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向最终完善迈进的重要一步。</p><p>一、《决定》前我国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问题。</p><p>我国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不太顺畅。这有以下几个方面:</p><p>(一)鉴定启动的冲突</p><p>关于谁有权启动鉴定程序的问题,在我国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尤其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程序法中有关的原则规定,鉴定的启动权主要还是掌握在公、检、法三机关司法人员手中。即鉴定程序的启动依赖于司法人员的职权行为。尤其案件进人审判程序后对相关技术问题是否进行司法鉴定,取决于法官的认知。虽然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但没有决定权。这就在一定程序上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违背了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中立地位的原则。由此引出的后果就是司法公正目标难以实现。当然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及司法部颁布的《司法监定通则(试行)》,这一状况在一些省市有些改观,一些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司法机关、仲裁机构鉴定委托的同时,也受理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鉴定委托,但多数是在进人审判阶段之前。不言而喻。这种合法权益在相大程度上还是受到限制。另外,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都有权决定进行司法鉴定,就常常会导致各机关分头鉴定,相互冲突,一个刑事案件可能会产生多份鉴定结论,有的是一致的,有的却不一致,甚至结论截然相反,导致许多不好的结果。</p><p>因此,应该统一鉴定决定权的行使,对鉴定决定权纷乱的情况进行整合,在诉讼中应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鉴定决定权,公安和检察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令。对于诉讼外或诉讼前的鉴定委托,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最终为一个目的,即得出一份标准而不致冲突的结论</p><p>(二)鉴定标准的竞合</p><p>说道标准,鉴定标准就是鉴定结论的根本保证,是衡量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的尺度。我国由国家发布的标准很少,鉴定标准大部分是部门制定的,未经过立法程序,不具有法规性质。例如,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适用于普通伤害案件的人体伤残程度的鉴定标准,因此在普通伤害案件的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时,鉴定人常常随意适用各种鉴定标准,造成许多不必要的矛盾和问题。由于诸多标准适用范围不同,宽严不一,有的还存在相互冲突,造成鉴定秩序和鉴定结论十分混乱,使诉讼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常常发生争议。《决定》需对此作出相应规定。</p><p>所以,我们需要制定统一的具有法规性质的标准。这些标准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到如下几点:①符合法律的规范;②要有利于统一鉴定人的鉴定尺度,避免随意裁量; ③有利于非专业人员理解标准原义,防止发生歧义;④有利于其他行业借鉴;⑤有利于与国内外相关专业的鉴定标准进行比较和交流,等。</p><p>(三)鉴定对象的不确定</p><p>鉴定对象是鉴定结论产生的物质基础和依据。鉴定结论是一类独立的法定证据,而作为产生鉴定结论物质基础和依据的鉴定对象,只有得到法律认可,鉴定结论来源才具有合法性。我国尚未用法律形式具体确定,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专门性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鉴定规则中只对鉴定对象作了几大专业的限定,而无具体规定。这样使鉴定的范围过窄或过宽,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把握。如我国刑法、刑事讼法修改后,原属检察机关管辖的涉及财会业务的经济犯罪的司法会计鉴定,公安机关因无此鉴定门类而无力承担,许多地方出现了这类案件无人问津的情况,影响了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p><p>因此,应当用法律形式固定鉴定对象,这样才能使鉴定结论的来源具有合法性,才能经得起法庭辩论。另外,法律上确认鉴定对象时,须对其以统一标准(上述)进行科学分类。我们需要考虑司法鉴定工作是一种非常专业的、科学的,需要以其确定性、合法性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所以绝对不能模糊。而《决定》第十七条具体规定了三类司法鉴定的对象: 即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就解决了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的范围不明确,普遍存在着随意性和重复性的问题。</p><p>(四)我国司法鉴定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例:</p><p>《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二款对刑事案件中人身伤害的重新鉴定作出了明文规定,即:“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这一规定旨在解决重新鉴定中的疑难争议问题,但是该条文自身却存在缺陷,它容易混淆医学鉴定和法医学鉴定。医学鉴定是指临床医疗诊断方面的鉴定,而法医学鉴定是运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来解决法律上有关问题的一门科学,包括勘验现尝检验活体、尸体、物证、毒物以及审查其他有关医学方面的材料,为侦查、审判案件提供记据材料。两者混淆,不分你我,在实践中法医和临床医师也会混而不清。而目前我国各个有关的医院中都不设法医,所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人身伤情重新鉴定右客观上是非常困难的。如果各有关的医院都配备专职法医,将使得医院结构庞大而复杂。这是不现实的。</p><p>因此,需要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纠正立法偏差,将鉴定问题纳人《刑事诉讼法》“总则”的“证据”章中,以避免司法实践中引起歧义,同时在法理上也更加严谨。《决定》从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到鉴定人资格,到鉴定机构独立,到鉴定人责任,再到鉴定对象等多方面作了规定,就是对司法鉴定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中规定的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就明确了法医学鉴定的类容,将其与医学鉴定区分开来,补充和完善了《刑事诉讼法》对这一规定的不足。</p><h2>八、唐代婚姻制度的具体规定有哪些?</h2><p>在法律上,唐代只允许男子拥有一个宅妻,《唐律》不允许任何人破坏违背这一制度,严格维护、执行一夫一妻制,对有妻更娶的情况,法律给予严厉的制裁。一夫只能有一妻,经正式婚礼程序而成的妻子,除依法律之外,其地位不得任意更改,唐律解释为“一夫…妇,不刊之制”。这里的“妇”,指的是“妻”,而“刊”,指的是改变,就是一夫一妻,是不变的婚姻制度。</p><p>法律中规定如果有妻再娶妻,后娶妻不能被视为妻,不仅要判离,男方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妻的地位不能动摇,所以妻、妾乱位或者是以婢为妻的行为都是触犯唐律的,都要承担刑事责任。虽然纳妾在法律中没有被禁止,但妻、妾在家庭中是有严格的尊卑么分的,宅庶地位是不同的,妻、妾之间有严格的等级,不得以妻为妾或者以妾为妻,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p><h2>九、商业汇票结算的规定有哪些?商业汇票结算的规?</h2><p>办理商业汇票应遵守下列原则和规定:</p><p>①使用商业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p><p>②商业汇票在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p><p>③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p><p>④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可向银行贴现;</p><p>⑤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p><p>⑥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p><p>⑦商业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交付票款的责任;</p><p>⑧商业汇票由银行印制和发售。 </p><p>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p><h2>十、电厂大修,保洁应注意哪些安规和规章制度?</h2><p>主要是:</p><p>1、远离高压蒸汽管道,特别是主蒸汽、再热汽、给水管道,这些管道是高温高压的。锅炉侧锅炉本体0米以上每个地方都有高压管道。</p><p>2、远离转动设备。小心衣服角、头发卷入,后果不堪设想。特别要远离静止的转机。为什么呢?因为在运转的转动设备已经转起来了,还是比较安全的,但是静止的转机,说不定什么时候转动(因为这些设备有联锁投入的,是会自己启动的),设备突然转动是很危险的。</p><p>3、一定戴好安全帽(经常会碰头)、耳塞(时间长了会听力下降)、有粉尘的地方戴好口罩。</p><p>4、不要误碰就地的一切设备,特别是有按钮、开关的地方。</p><p>5、夏季,注意防暑,厂房内很热。</p><p>6、电厂保洁注意就地划的线和安全警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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