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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安全管理的通知?

2023-09-14 15:02:58冷冻知识1
<h2>一、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安全管理的通知?</h2><p>第一条为了加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p><p>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p><p>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建立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安排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p><p>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市场监管、交通、生态环境、商务、城管、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p><h2>二、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h2><p>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由为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由国务院于2007年7月26日发布并实施</p><h2>三、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h2><p>一、&nbsp;&nbsp;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p><p>施工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一是要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确保购买、租赁和使用的施工机具设备等符合安全要求。二是要全面落实岗前培训全覆盖的要求,对新进工人以及待岗、换岗工人要及时进行三级教育、安全防护基本知识和技能、事故案例教育的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三是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行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项目经理、安全员必须在岗履职,每日巡查安全生产工作,危大工程关键节点实施时,项目经理必须靠前指挥,坚决杜绝“三违”现象发生,健全“三违”处罚台帐。施工企业要全面配备安全总监,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加强对各项目部的安全检查,建立项目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考核机制。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监理人员,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加强对现场安全的巡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四是要定期评估和研究施工过程可能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科学制定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p><p>二、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p><p>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建设规模和监督任务,强化监督力量保障、优化监督资源配置,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堵塞监管盲区,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p><p>(一)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大在建项目巡查频次,突出抓好危大工程等重点部位环节的安全管控,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安全管理不严格、发生过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随机检查或抽查频次。结合日常监督对在建项目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完善风险隐患分级管控机制,强化高处坠落防范专项整治,推进在建工程统一纳入信息化监管,对危大工程实施信息化动态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加强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预防高坠措施、危大工程措施不到位以及存在“三违”现象等违规事项,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结算时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督检查表》相应扣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p><p>(二)坚决堵塞监管盲区。开发区(园区)建设工程必须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纳入统一监管。要按照“责权对等”的原则,凡取得施工许可审批权限开发区(园区),必须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根据监管规模配备相应监管力量,监督机构须经考核认定后,方可开展相应监督工作。</p><p>(三)严厉打击违法建设。严格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坚决杜绝未批先建、无证施工等违法建设行为,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上限处罚。要按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依法实施施工许可,加强对许可前的用地批准手续和工程规划许可核实。进一步协同审批与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联动,施工许可前置条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要同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审查,切实提高施工许可审批质量。对违法建设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施工企业除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1年,发生较大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2年;并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对负有重大责任构成犯罪有关人员提出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要按照相关规定将违法建设行为主体认定为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并报送至信用监管平台。</p><p>三、&nbsp;&nbsp;进一步强化事故责任企业联合惩戒措施</p><p>从2020年5月起,对事故责任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p><p>(一)今后凡本省施工企业发生1起一般事故的,事故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事故情况进行通报,通报中要立即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事故所在地设区市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并将通报报我厅备案。</p><p>(二)今后凡发生1起较大或以上事故的我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施工企业直至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结束方可解除,监理企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作出相应处罚后方可解除。</p><p>(三)外省企业在我省发生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事故通报之日起停止在我省投标资格,直至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回函我厅后方可解除。</p><p>(四)本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2020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从第二起事故通报之日起停止在本省范围内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p><p>(五)2020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责任的本省施工单位实施顶格处罚,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p><p>(六)对发生一般事故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对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和总监进行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p><p>(七)按照“隐患即是事故”的理念,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7号令要求,未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未按规定审核论证、未按专项方案施工等行为,以及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等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情形,要及时将违法违规事实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p><p>四、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p><p>突出整治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肢解发包,指令施工企业抢工期、赶进度,未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障到位等问题。房地产开发和政府投资项目在办理完施工许可进入安全监督程序后,必须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中完成《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上传工作。对未能履行承诺的,属地监管部门可向建设单位(房产开发企业)集团总部发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督促函》,列举违法违规事实,督促整改并提出处罚建议。对仍不能履行承诺的,可在相关媒体、网站曝光违法违规事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房地产开发企业暂缓核发预销售许可或下一开发楼盘施工许可,政府投资工程暂缓核发下一项目施工许可;对同一集团总部下在我省的多个开发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启动省级专项督查通报机制,向社会公布事故情况和督查结果,必要时公告提醒各地人民政府土地出让过程中慎重选择。</p><p>五、加大新型安全防护设施推广力度</p><p>督促施工企业加大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投入,提升施工安全防护水平,逐步淘汰落后技术和设备使用。鼓励在“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等危大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上推广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临边洞口位置推广使用定型化工具化防护网片。定期发布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推广、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和设备目录,将使用情况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相挂钩,优先推荐为省级标准化星级工地。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使用新型安全防护技术设施的具体办法。</p><p>六、加强事故督办和警示教育</p><p>事故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参与事故调查,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的准则,实事求是、遵从科学、客观公正的提出总分包单位责任认定建议。及时掌握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在收到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日内完成逐级上报。凡我省范围内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项目)和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必须参加强制性安全培训,具体包括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以及项目总监等。生产安全事故项目的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在申请恢复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进苏承揽新项目资格前,须提交事故警示教育资料(PPT),警示教育资料包括事故基本信息、调查情况、技术与管理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视频、图片和文字材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定期对事故总体情况进行深层次技术分析,形成案例汇编用于警示教育。</p><h2>四、如何加强班级的安全管理?</h2><p>建立一个专门负责安全方面的小组。每次班会课上,要有小组成员针对班级安全方面的问题进行点评。总结。定期看相关的安全管理视频。针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赛等方式的讨论。和总结。</p><h2>五、关于加强房产管理的建议?</h2><p>加强房产管理的建议,一是规范二手房市场,是真正买房人和卖房人取得联系,签订买卖合同,去掉中介的压榨空间。</p><p>二是规范商品开发企业,防止烂尾楼问题楼的出现。</p><p>三是规范土地拍卖,防止人情和违法乱纪行为。</p><p>四是规范公租房管理,是公租房真正由低收入群体收益。</p><h2>六、关于加强生活垃圾转运车辆安全管理的方案?</h2><p>一是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引入智慧化监管系统。要求各主体对生活垃圾转运车辆安装GPS及智能车载监管系统,并通过该系统严抓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监管措施,确保生活垃圾转运车辆运行安全。</p><p>二是加快生活垃圾中转站改造提升和转运车辆的升级换代,提升全市生活垃圾压缩和转运水平,提高生活垃圾转运效率,降低运输成本,从源头上减少事故发生率,推进我市生活垃圾转运向规范化、专业化发展。</p><h2>七、黑龙江关于加强醇基燃料安全管理的通知?</h2><p>一、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p><p>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醇基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p><p>(一)醇基燃料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关许可,要将醇基燃料原材料储存在满足安全条件、具备合法资质的专用仓库或储存场所内,严禁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车辆充装醇基燃料,严禁委托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运输企业配送醇基燃料。</p><h2>八、关于加强清洁消毒管理的做法?</h2><p>各地要严格落实常态化防控各项措施要求,强化对各行各业消毒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指导,做好消毒质量控制和消毒效果评价,确保消毒效果。</p><p>各行各业要加强本行业本单位消毒工作和消毒人员的管理,组织消毒人员接受消毒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p><p>各地要加强对从事消毒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消毒效果评价不合格的消毒服务企业,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p><p>各地要加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查力度,保障消毒产品质量安全。</p><h2>九、关于加强数据安全工作的意见?</h2><p>  1.强化大数据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增强力量,提高其数据综合治理的能力和水平,赋予具有数据安全管理行政执法能力的手段和措施。  2.加强网信办、大数据发展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的联动,针对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所带来的投诉和举报,明确各自职能职责,建立联动机制,成立联防联控专门综合协调机制,结合打击电信诈骗等专项行动,严格查处和惩处,切实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制定专门措施,集中时间和精力打击一批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泄露和滥用个人信息的典型案件,对涉事单位或个人严厉惩处。 3.督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涉及高频收集数据的单位,要制定专门制度和督察机制,防止数据过度收集、数据高风险存储和非法传播;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数据安全、信息安全进行专门的管理、监督和执法。</p><h2>十、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h2><p>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是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举措。在管理方面,应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和标准,加强对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管,定期检查安全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行状况,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同时倡导推广节能环保的使用方式,让人们能够安心地使用液化石油气。</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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