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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汽车租赁公司? 汽车租赁公司做帐?

2023-10-04 03:38:39企业动态1
<h2>一、西安汽车租赁公司?</h2><p>最好去西桃园的汽车租赁市场,车多而新,价格全市最便宜(竞争激烈) </p><p>就在西二环和南二环交汇处,二环内 </p><p>带上驾驶证身份证户口本,准备上1000押金就可以了,价钱可以商量。</p><h2>二、汽车租赁公司做帐?</h2><p>汽车租赁公司是服务型企业,会计核算一般设置的科目有:资产项一般要设,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负债和权益项目一般要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末分配利润。损益项目一般要设,收入、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本年利润、所得税科目。服务型企业会计核算:会计做账指会计进行帐务处理的过程,一般从填制凭证开始到编制报表结束的整个过程。下面介绍会计做账的基本操作流程。  一、每月会计做帐流程  1、根据出纳转过来的各种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编制记账凭证。  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  3、月末作计提、摊销、结转记账凭证,对所有记账凭证进行汇总,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帐。  4、结账、对帐。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5、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并进行分析说明。  6、将记账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二、记账凭证  1、必须具备如下内容  (l)填制凭证的日期: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填制日期要按货币资金的实际收入日期、实际付出日期填写;转账凭证的填制日期可以按收到原始凭证的日期填写,也可以按编制记账凭证的日期填写。  (2)凭证编号:记账凭证必须编号,有利于查找。  (3)经济业务摘要:摘要是对经济业务的简要说明。  (4)会计科目:会计科目是账户的名称,正确使用会计科目是进行账务处理的基础环节。  (5)金额:记账凭证所列金额是会计核算的基础,关系到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正确与否。为此,计算必须准确,书写清楚、符合要求。  (6)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原始凭证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必须在记账凭证上填写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两者必须相符。  (7)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盖章:以便于明确经济责任。  2、记账凭证审核的内容:  (1)填制凭证的日期是否正确: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填制日期是否是货币资金的实际收入日期、实际付出日期;转账凭证的填制日期是否是收到原始凭证的日期或者是编制记账凭证的日期。  (2)凭证是否编号,编号是否正确。  (3)经济业务摘要是否正确地反映了经济业务的基本内容。  (4)会计科目的使用是否正确;总账科目和明细科目是否填列齐全。  (5)记账凭证所列金额计算是否准确,书写是否清楚、符合要求。  (6)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与记账凭证上填写的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是否相符。  (7)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是否齐全。  三、月末会计的计提、结转分录  (一)计提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  1、按工资总额14%提取职工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福利费  2、按工资总额1.5%提取职工教育费  借:管理费用--职工教育费    贷: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费  3、按工资总额2%提取工会经费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二)提固定资产折旧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贷:累计折旧  (三)摊销费用  借: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等)    贷: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  (四)计提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五)结转各种收入  1、结转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2、结转其他业务收入  借:其他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3、结转营业外收入  借:营业外收入    贷:本年利润  (六)结转成本、支出、税金  1、结转成本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2、结转其他业务支出  借:本年利润    贷:其他业务支出  3、结转营业外支出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外支出  4、结转税金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七)结转各项费用  1、结转管理费用  借:本年利润    贷:管理费用  2、结转财务费用  借:本年利润    贷:财务费用  3、结转营业费用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费用  (八)季度计提所得税  1、提取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2、结转所得税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3、上缴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四、结账工作  1、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2、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五、月末结账后要进行对帐  对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账证核对,账账核对,账实核对,账表核对。  (1)账实相符。是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核对相符的简称。保证账实相符,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由于会计账簿记录是实物款项使用情况的价值量反映,实物款项的增减变化情况,必须在会计账簿记录上如实记录、登记。因此,通过会计账簿记录的正确性,发现财产物资和现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有利于改进管理、提高效益,有利于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2)账证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保证账证相符,也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由于会计账簿记录是根据会计凭证等资料编制的,两者之间存在逻辑联系。因此,通过账证核对,可以检查、验证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内容是否正确无误,以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其相应的会计凭证(包括时间、编号、内容、金额、记账方向等)逐项核对,检查是否一致。如果发现有不一致之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予以更正。  (3)账账相符。是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记录核对相符的简称。保证账账相符,同样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由于会计账簿之间,包括总账各账户之间、总账与明细账之间、总账与日记账之间、会计机构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保管部门、使用部门的有关财产物资明细账之间等相对应的记录存在着内在联系,通过定期核对,可以检查、验证会计账簿记录的正确性,便于发现问题,纠正错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无误。  (4)账表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保证账表相符,同样也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由于会计报表是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及有关资料编制的,两者之间存在着相对应的关系。因此,通过检查会计报表各项目的数据与会计账簿有关数据是否一致,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  六、月末编制会计报表要求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编报及时。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是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方可生效。  七、商业企业涉及的税金: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p><h2>三、如何加盟汽车租赁公司?</h2><p>直接过户到租赁公司去,,去公司当地的地方税务局,带上你的省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租赁合同,租赁公司就带上公司的证件、公章之类的。</p><p>费用看你合同上的金额,不过有些地方税务局有最低的交易额,最好去当地税务局咨询下。</p><h2>四、怎样投诉汽车租赁公司?</h2><p>1、最快而且是最准确的投诉某公交线路的方法,有的车上贴着公交投诉电话,直接打电话。</p><p>2、打96166热线。96166整合了公交、地铁、一卡通、高速公路、长途客运等5大交通行业、20类交通信息的交通服务热线“96166”正式开通试运行。市民出行前只要拨打该电话,便可选择最佳出行路线,知晓出行信息。</p><p>3、可以打12319投诉。12319是城建服务热线,是国家建设部和信息产业部确定的全国建设行业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涵盖公交、供水、燃气、供热、建筑市场等各个方面。</p><h2>五、汽车租赁公司怎样经营?</h2><p>基本经营方式:1.租赁汽车2.汽车维修保养类3.或者租赁给司机,司机拉客收取中介费。</p><p>第一种比较有可能,拿到一辆车租给想要开出租的司机,一个月租几千给他,靠这个盈利。</p><h2>六、汽车租赁公司怎么运作?</h2><p>当前在汽车租赁业通行的经营方式是特许经营方式。特许经营是汽车租赁授予某一侯选人特许经营权,使其加入租赁的服务网络,使用租赁的品牌和标识,按照租赁的统一规范进行业务运作。租赁对特许经营点的经营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收取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1、在特许经营方式中,租赁履行以下职责: 1)选择特许经营的侯选人并签署特许经营协议。 2)与特许经营店保持日常工作的咨询和信息沟通。 3)在特许经营店建立国际统一的业务运作流程,监督特许经营 店的业务运作和形象标准是否统一规范。 4)负责对特许经营店的员工进行全方位的培训。不断改进和发展服务网点的服务质量。 5)负责中心帐目业务流程并进行监控, 6)代表特许经营店出席各种咨询会议。</p><h2>七、怎么开汽车租赁公司?</h2><p><p>根据《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经营汽车租赁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p></p><h2>八、汽车租赁公司注册条件?</h2><p>注册汽车租赁公司条件有以下几点,第一点拥有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p><p>第二点拥有的汽车应是新车或使用过的车是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p><h2>九、汽车租赁公司如何取名?</h2><p>企二哥起了这些名字:源诚、达安、中进、泰合、博万、豪派、万宁、宏晖、鑫锐、宜信、顺泰、义泰、润辉、路顺、凯安。如果想看看更多好听有创意的公司名称,可通过企二哥公司起名系统获取,操作简单,十分方便。 </p><h2>十、汽车租赁公司新规定?</h2><p>第一条 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p><p>第二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p><p>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在约定时间内,将9座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且不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其中,利用移动互联网、卫星定位等信息技术构建服务平台,以分钟或小时等为计时单位,为承租人提供自助式小微型客车预定和取还、费用结算等服务的租赁经营方式也称为分时租赁。</p><p>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是指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p><p>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平台经营者,是指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p><p>第三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是为满足社会公众商务活动、公务活动、旅游休闲等个性化出行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经营活动,应当统筹规范发展。</p><p>第四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公平竞争。</p><p>第五条 国家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支持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p><p>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p><p>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p><p>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p><p>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小微型客车租赁功能定位,制定小微型客车租赁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p><p>第二章 备案管理</p><p>第八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p><p>(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p><p>(二)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以及用于租赁经营的小微型客车(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p><p>(三)开展跨设区的城市经营的,应当在异地经营所在地设区的城市设有分支机构;</p><p>(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p><p>(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p><p>第九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60日以内,向经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经营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p><p>经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以内,对于材料齐全有效的,出具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证(见附件1),经营备案证有效期限为3年;对于经营备案材料不完备的,应当书面通知备案人。</p><p>第十条 经营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p><p>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完毕相关注销登记手续后15日以内,向原备案机构注销经营备案。分时租赁经营者暂停或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p><p>第十一条 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性质应当为租赁。租赁小微型客车应当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相关要求,对使用年限达到15年等情形的,予以强制报废。</p><p>不得擅自将租赁小微型客车用于道路运输经营;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手续。租赁小微型客车使用性质一旦变更,应当按照相应营运车辆使用年限执行报废管理。</p><p>第十二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持拟投入租赁经营小微型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到原经营备案机构办理租赁小微型客车备案。</p><p>原经营备案机构应当为机动车行驶证有效且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所有人登记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的小微型客车,出具租赁小微型客车备案证(见附件2),租赁小微型客车备案证有效期限为3年;对于机动车行驶证登记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备案人。</p><p>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p><p>不再用于当地经营的租赁小微型客车,应当在15日以内向原备案机构注销租赁小微型客车备案。</p><p>第三章 经营服务</p><p>第十三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汽车租赁服务规范》(GB/T 29911)等标准,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利优质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p><p>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p><p>第十四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包含:车辆基本情况和用途、租赁期限(分时租赁业务可不含此内容)、收费标准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双方权利义务、押金收取与退还、损失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和解决方式、交通违法行为告知方式和及时处理承诺等。</p><p>小微型客车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发现承租人或驾驶人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终止履行租赁合同,并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p><p>第十五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p><p>(一)在经营场所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p><p>(二)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交付的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限内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其他上道路行驶条件,车内设施设备功能齐全正常,外观内饰完好整洁;</p><p>(三)依法为租赁小微型客车购买与运营风险相匹配的保险;</p><p>(四)随车配备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和备案证;</p><p>(五)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对租赁小微型客车进行检测、维护,确保技术性能良好;</p><p>(六)建立救援服务体系,租赁期间租赁小微型客车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救援和换车服务;</p><p>(七)建立租赁经营和车辆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p><p>(八)法律、行政法规提出的其他相关要求。</p><p>第十六条 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对承租人和驾驶人身份证件进行查验,并留存有关信息。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登记证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以及驾驶人身份证件。租赁小微型客车应当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人证不一致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p><p>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应用技术手段对承租人和驾驶人身份证件进行查验。</p><p>第十七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将承租人和驾驶人的个人信息采集和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使用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p><p>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采集承租人和驾驶人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开展租赁业务所必需的范围。</p><p>除依法应当向有关国家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外,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采集的承租人和驾驶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注册账号密码、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p><p>第十八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p><p>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利用其服务网络平台发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服务网络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p><p>第十九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办理经营备案,使用已备案的租赁小微型客车开展经营,依法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担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责任,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p><p>第二十条 承租人、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p><p>(一)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机动车驾驶证租赁小微型客车;</p><p>(二)上路行驶期间,随车携带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和备案证;</p><p>(三)按照操作规范驾驶租赁小微型客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p><p>(四)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不得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质;</p><p>(五)妥善保管租赁小微型客车,未经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同意,不得擅自改动租赁小微型客车部件和设施,不得将租赁小微型客车抵押、变卖、转租;</p><p>(六)租赁期间租赁小微型客车发生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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