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pa考核管理办法?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一、kpa考核管理办法?
1.
公平、公开性原则:公司员工都要理解公司考核,对考核结果的运用公司同一岗位执行相同标准。
2.
定期化与制度化原则:绩效考核工作在绩效考核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综合部是本制度执行的管理...
3.
公司对员工的考核采用分级考核的办法:考核小组考核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考核下属岗位。
4.
公司对员工的考核采用百分制的办法。
二、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绩效考评目的
绩效考评是在一定期间内科学、动态地衡量员工工作状况和效果的考核方式,通过制定有效、客观的考评标准,对员工进行评定,旨在进一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基本素质
绩效考评使各级管理者明确了解下属的工作状况,通过对下属的工作绩效评估,管理者能充分了解本部门的人力资源状况,有利于提高本部门管理的工作效率
第二条绩效考评用途
了解员工对组织的业绩贡献
为员工的薪酬决策提供依据
提高员工对公司管理制度的满意度
了解员工和部门对培训工作的需要
为员工的晋升、降职、调职和离职提供依据
为人力资源规划提供基础信息
第三条绩效考评原则
公开的原则:考评标准的制定是通过协商和讨论完成的,考评过程是公开的、制度化的
客观性原则:用事实说话,切忌主观
反馈的原则:考评人在对被考评人进行绩效考评的过程中,需要把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者,同时听取被考评者对考评结果的意见,对考评结果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公私分明原则:绩效考评是针对工作业绩进行的考评,绩效考评应就事论事而不可将与工作无关的因素带入考评工作
时效性原则:绩效考评是对考评期内工作成果的综合的评价,不应将本考评期之前的行为强加于本次的考评结果中,也不能取近期的业绩或比较突出的一两个成果来代替整个考评期的业绩
第四条绩效考评时间安排
公司绩效考评包括月度绩效考评和年度绩效考评月度考评一年开展12次,考评时间是每个月的最后一周
年度考评一年开展一次,考评时间是本年12月30日—第二年1月10日
第五条绩效考评者
基层岗位员工的绩效考评者是部门经理。
部门经理的绩效考评者是总经理及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组织并监督各部门绩效考评实施过程,并将评估结果汇总报给总经理参考
总经理是公司各岗位员工的评估最终人。
对绩效考评人要求:需要考评人熟练掌握绩效考评相关表格、流程、考评制度,做到与被考评人的及时沟通与反馈,公正地完成考评工作。
第六条被考评者
这一制度适用于华方计算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转正后的正式员工,但下列员工除外:
年度考评期内累计不到岗超过3个月(包括请假与各其它各种原因缺岗)的员工不参与本年度考评
三、事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一、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有合格等级的,没有称职等级的。具体如下:
(1)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2)年度考核的依据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及当地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3)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4)考核的标准详见考核依据。
(5)考核方法,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6)考核程序包括考核准备、个人总结、民主评议、主考人评鉴、审核、公示、送审备案、反馈、存档等。
(7)考核结果的使用及组织管理详见考核依据。
二、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1)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2)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3)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四、企业动态包括哪些?
“企业动态”主要是指发布企业及周边企业的最新动态,它是企业中或企业间利用重大产销资讯、营运信息、广告宣传等活动形式打造企业品牌、宣传企业形象的基本动态。
(一)动态性。整个动态联盟是靠项目共同利益所产生的凝聚力暂时维系在一起的,项目周期终结时,动态联盟也随之解体。所以,企业动态联盟产品的成本结构、成本动因都是动态变化的。
(二)核心成本优势。企业动态联盟的战略成本管理关键在于核心竞争能力的成本优势。一般而言,动态联盟中存在一个盟主企业,即当市场机遇出现时,能迅速抓住机遇并作出响应的企业。
五、驾驶员考核管理办法?
一般的驾驶员考核管理办法基本上分以下几点:1、车辆管理(20)分,主要考核车辆保管情况,包括车辆保养,车容车况维护,运行成本控制等。考核过程中结合实际车况,针对不同车型、年限和行驶公里数制定不同考核系数。
2、安全驾驶考核(30)分,由安全维护员根据各保险公司月报表和联络交管部门,对每名驾驶员所驾车辆出险和违章扣分情况进行统计,根据统计表确定每名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得分。
3、日常考评综合得分(30)分。根据日常考评季度得分的加权平均值按30%比例计算,主要考察司勤人员日常考勤、工作状态、工作业绩等。
4、用车单位调查表综合得分(20)分用车单位调查表内每位驾驶员总分值为100分,用车单位每提一条意见扣10分。年终考核得分按表内得分20%计算。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90分以上(含90分,下同)为“优秀”等次;90分-60分(含60分)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六、洒水车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公司洒水车由生产部管理,实行固定驾驶员作业制。固定驾驶员系兼职的,应满足长期兼职条件。
洒水车驾驶员应当具有机动车驾驶证B照,并经公司行政人事部考核备案,方可上岗。
第二条 洒水车作业,每日至少应在09:30和16:30为公司生产场地各进行洒水、降尘一次。临时需要增加洒水降尘作业的,由生产部长直接安排。
第三条 未经生产部长安排或批准,洒水车不得出行。机关和其他外部单位借用洒水车的,须经生产部长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但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确因特殊情况需改变的,应当事先向生产部长汇报,经批准后方可改变行驶路线。
第四条 严禁洒水车驾驶员擅自将车交予其他有驾照或无驾照的人员驾驶;严禁洒水车驾驶员擅自将洒水车驶出公司。
第五条 洒水作业时,应当按照洒水车操作规程驾驶作业。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洒水作业效果满足。
第六条 洒水应均匀到位,作业完毕,场地无粉尘、碎石及其他小粒径杂物。
第七条 严禁向临时为机修作业而铺设的电缆及电器设备上洒水。
第八条 在公司场地洒水降尘,实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原则,避免出现安全事故和不必要的民事纠纷。
第九条 严禁使用洒水车冲洗其他车辆或设备。
第十条 雾炮作业人员上车,须经生产部长指定,任何人不得擅自上车进行雾炮操作。雾炮作业人员应当佩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及反光背心。
第十一条 洒水作业和雾炮作业必须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洒水车辆作业时,应当主动让行其他车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据公司相关薪酬考核制度取消相应考核工资;在公司外造成事故的报交警处理;在公司内造成事故的,由公司调解处理。
七、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一、相对评价法
(1)序列比较法
(2)相对比较法
KPI、BSC、EVA绩效考核
KPI、BSC、EVA绩效考核
相对比较法是对员工进行两两比较,任何两位员工都要进行一次比较。两名员工比较之后,相对较好的员工记“1”,相对较差的员工记“0”。所有的员工相互比较完毕后,将每个人的得分相加,总分越高,绩效考核的成绩越好。
(3)强制比例法
强制比例法是指根据被考核者的业绩,将被考核者按一定的比例分为几类(最好、较好、中等、较差、最差)进行考核的方法。
二、绝对评价法
(1)目标管理法
目标管理是通过将组织的整体目标逐级分解直至个人目标,最后根据被考核人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来进行考核的一种绩效考核方式。在开始工作之前,考核人和被考核人应该对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时间期限、考核的标准达成一致。在时间期限结束时,考核人根据被考核人的工作状况及原先制定的考核标准来进行考核。
(2)关键绩效指标法
关键绩效指标法是以企业年度目标为依据,通过对员工工作绩效特征的分析,据此确定反映企业、部门和员工个人一定期限内综合业绩的关键性量化指标,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绩效考核。
(3)等级评估法
等级评估法根据工作分析,将被考核岗位的工作内容划分为相互独立的几个模块,在每个模块中用明确的语言描述完成该模块工作需要达到的工作标准。同时,将标准分为几个等级选项,如“优、良、合格、不合格”等,考核人根据被考核人的实际工作表现,对每个模块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总成绩便为该员工的考核成绩。
(4)平衡记分卡
平衡记分卡从企业的财务、顾客、内部业务过程、学习和成长四个角度进行评价,并根据战略的要求给予各指标不同的权重,实现对企业的综合测评,从而使得管理者能整体把握和控制企业,最终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
三、描述法
(1)全视角考核法
全视角考核法(360°考核法),即上级、同事、下属、自己和顾客对被考核者进行考核的一种考核方法。通过这种多维度的评价,综合不同评价者的意见,则可以得出一个全面、公正的评价。
(2)重要事件法
重要事件是指考核人在平时注意收集被考核人的“重要事件”,这里的“重要事件”是指那些会对部门的整体工作绩效产生积极或消极的重要影响的事件,对这些表现要形成书面记录,根据这些书面记录进行整理和分析,最终形成考核结果。
绩效定量管理法正是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工作状况下,通过对数据的科学处理,及时、准确地考核,协调落实收入、能力、分配关系。
四、目标绩效考核法
目标绩效考核是自上而下进行总目标的分解和责任落实过程,相应的,绩效考核也应服从总目标和分目标的完成。因此,作为部门和职位的KPI考核,也应从部门对公司整体进行支持、部门员工对部门进行支持的立足点出发。同时公司的领导者和部门的领导者也应对下属的绩效考核负责,不能向下属推卸责任。绩效考核区分了部门考核指标和个人考核指标,也能够从机制上确保上级能够积极关心和指导下级完成工作任务。
八、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是指医疗卫生行业对医师专业技术能力的定期认定、评价及提升的办法。其目的在于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医师的专业能力,为医疗行业的发展提供技术和人才保障。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制定定期考核机制,组织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内容包括医师的临床规范性操作、药物使用、新技术知识、病历书写等;
二是开展专业技术培训,促进医师技术水平不断提高,通过讲座、讨论班、模拟实验等形式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以此来衡量医师的能力,巩固和学习新技术新知识。
九、农业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了加大管理力度,推进公司各项工作,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所有农业人员及中队领导20%的绩效工资,农业中队一般工作人员10%的绩效工资,派遣工、临时工10%的实际发放工资作为绩效考核工资标准。
三、具体办法:
(一)、奖励
公司对管理人员政治觉悟、本职工作、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跟踪考核。表现合格的工作人员,绩效工资予以全额发放;对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奖励和经济奖励。
(二)、处罚
1、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扣发责任人25%当月绩效考核工资。
(1)、一个月迟到、早退达3次的。
(2)、旷工1天的。
(3)、损坏公物50元以内的。
(4)、上班时间喝酒、打牌、下棋,以及在禁火区吸烟。
(5)、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物资流失价值达50元以内的。或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内的。
(6)、违反安全操作或违章指挥或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情节轻微的。
(7)、故意辱骂他(她)人,经教育不改的。
(8)、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岗位调整或指挥的。
2、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扣发责任人50%当月绩效考核工资,扣发所在中队领导25%当月绩效考核工资。
(1)、一个月迟到、早退达5次的。
(2)、旷工2天的。
(3)、损坏公物50元以上100元以内的。
(4)、偷盗公物50元以内的。
(5)、上班时间酗酒、赌博以及在禁火区吸烟造成经济损失的。
(6)、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物资流失价值达50元以上100元以内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的。
(7)、违反安全操作或违章指挥或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情节较重的。
(8)、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或故意殴打他人,经教育不改的。
(9)、履职意识不强,工作措施执行不到位,被公司领导处罚的。
(10)、工作时间外,因违纪而影响公司声誉的。
3、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扣发责任人25%当年绩效考核工资,扣发所在中队领导50%当月绩效考核工资。
(1)、损坏公物100元以上500元以内的。
(2)、偷盗公物50元以上100元以内的。
(3)、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物资流失价值达100元以上200元以内的。或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2000元以内的。
(4)、违反安全操作或违章指挥或玩忽职守造成事故,导致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2000元以内的。
(5)、履职意识不强,工作措施执行不到位,被公司通报批评的。
( 6 )、工作时间外,因违纪而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的。
4、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扣发责任人50%当年绩效工资,扣发所在中队领导100%当月绩效工资。
(1)、损坏公物500元以上的。
(2)、偷盗公物100元以上的。
(3)、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物资流失价值达200元以上1000元以内或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
(4)、违反安全操作或违章指挥或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
(5)、履职意识不强,工作措施执行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
(6)、中队成员因违反规定受到公司行政处分的。
5、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队,扣发中队领导50%—100%当年绩效考核工资。
(1)、中队领导参与偷盗公物500元以上的。
(2)、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物资流失价值达1000元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3)、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的。
(4)、履职意识不强,工作措施执行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的。
(5)、中队成员因违反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十、施工单位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属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考核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
1、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地市级以上监督机构)不少于9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监督机构,包括县级市)不少于3人;
2、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
3、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三)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七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监督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一)地市级以上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县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3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上述(一)(二)中1、2条件限制。连续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上述(一)(二)中1条件限制。
第八条 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同级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熟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机构和人员初次考核合格后,颁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和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对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
对监督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相关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条 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情况;
(二)工程监督覆盖率、所监督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四)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建立情况;
(五)所监督区域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情况;
(六)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第十一条 监督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情况;
(二)所监督项目的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监督职责履行情况;
(四)监督人员条件符合情况;
(五)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情况。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组织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实施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培训工作。考核程序、绩效评价以及具体实施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细则。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建立相应的考核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监督人员数量和工作情况不符合第六条有关规定的;
(二)出具虚假工程质量检查监督报告的;
(三)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四)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影响恶劣的。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第七条有关规定的;
(二)不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的工作职责的;
(三)因监督失职,所监督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未直接监督工程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质量监督报告的;
(五)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
(六)其它失职或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调整和充实力量。
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责令限期培训后,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应当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属严重监督失职或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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