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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监管管理办法? 动态监管什么意思?

2023-10-30 19:06:06企业动态1

一、动态监管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经2013年12月16日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系统建设、车辆监控、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42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动态监管什么意思?

动态监管它是从风险的角度出发,其含义是指管理中既要注重各种被管理主体的有机结合,又要根据被管理对象所处的环境和条件,动态化地选择相应的管理手段和方式。

其真正的意义在于指导我们一切从实际出发,进行有准备的方案管理和策略管理,以便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监管对象管理办法?

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按照单位规章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管理对象进行监管

四、风险岗位监管管理办法

风险岗位要求要自觉接受专业部门和群众监督,加强廉政警示教育,廉洁从业,不吃拿卡要,做事公平正义。

五、公租房动态管理办法?

一、动态管理内容

对市、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房源产权单位及其委托的运营机构对已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享受货币化补贴和实物配租保障以及待保对象在保障资格、供应分配及房屋使用等各阶段、各环节进行的经常性管理。

二、资格动态管理审核办法

1、利用《郑州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对保障对象进行相关信息核对。

2、利用郑州市数据服务查询平台对保障对象进行相关信息核对。

3、利用不动产、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保障对象进行房产信息核对。

4、利用保障房管理系统对保障对象信息进行适时核对。

5、采取住房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社保、公积金等部门参与,联合或专项对保障对象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6、采取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具有审计功能的会计公司)审核的方式对保障对象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三、供应动态管理实物配租

严格按照《郑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实施细则(试行)》(郑房〔2020〕157号)实施配租,在配租过程中发现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3个工作日内告知辖区资格管理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参加自主报名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2、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3、系统自动配租到位或已选定住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4、签订租赁合同后未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的;

5、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四、使用动态管理

1、租金调整。经资格管理部门审核涉及保障标准调整的对象,辖区住房保障使用管理部门重新核算租金,从次月起按照调整后的租金缴纳。对提前退租的,不足整月按整月收取。

2、房屋续租。辖区住房保障使用管理部门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告知承租人。经资格管理部门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或者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下达《限期退回房源通知书》,告知其在租赁期满时腾退房屋。

3、房屋腾退。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或产权单位委托运营机构负责房屋清退工作,对长期空置房屋内遗留物品采取登报启事、公证证据保全等措施落实有关腾退工作。

(1)辖区住房保障使用管理部门收到保障资格退出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下达《限期退回房源通知书》。

(2)产权单位及其委托的运营机构(或房源所在辖区使用管理部门)联系承租人,确定验房时间,派专人与承租人共同现场验房。房屋如有属于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缺失或改

六、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 求,实现道路运输业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 转变 进一步规范公司车辆车载终端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 特制定本制度。 车载终端系统安装与维护   1、使用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系统车载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JT/808-2011   2、驾驶人员应通过培训教育学会正确使用车载终端系统 接受公司 监控平台的管理,由本车驾驶人员全权负责对车载终端日常维护工作 发现车载终端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向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报告,及时进行维护,且不得拒绝维护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3、确保车载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严禁人为关闭车载终端或屏蔽 卫星定位信号,如拔线、灌水、遮挡接收天线等私自改接电源、变更 车载终端的使用性质和结构。   4、在行驶过程中如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要向监控平台发送与车辆行 驶无关的消息。   5、严禁向监控平台发送虚假报警信息,扰乱管理工作平台的正常使 用和破坏报警功能,不能私自撤换、加装车载设备或将其另作他用。   6、车辆在运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道路堵塞、交通事故、车辆抛锚、 交通管制或抢劫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平台发送信息进行报告。   7、自觉接受管理平台的监控,对车载终端或监控管理平台发送的警 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通讯信息时,必须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 保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   8、SIM卡是车载系统的信息传输载体,任何人不得私自取出另作他用。   9、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车辆进入加油站时,严禁接听或拨打车载电话及操作车载终端设备。   10、操作车辆定位系统应注意行车安全。   11、车载系统是一种高精密设备, 应保持终端设备清洁、干燥 附近 不得堆放杂物或使用带有金属成分的物品 对设备造成屏蔽或无线 干扰 应注意保养,不得用清洗剂或水清洗设备,避免因进水而导致电 路短路烧坏车载设备。   12、应与公司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技术人员正确安装、维 护、更换设备 确保终端设备更换、维护、维修到位。   13、车载终端设备的拆装必须经生产、安全部门同意后 由公司派人 进行拆装,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装。   二、动态监控平台使用与管理   1、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坚守监控岗位,不擅自离岗,遵纪守法,不徇私舞弊。   2、认真学习动态监控操作和管理制度,熟悉并掌握车载终端监控管理系统的各项功能和具体操作,爱护监控设备,保证监控平台正常运   3、及时在监控平台上完善、更新车辆和驾驶人等基础资料情况的录入工作,保证车辆基础数据的完善性和准确性。   4、每日确保监控平台的适时在线监控,若遇客观原因不能登陆平台, 要及时报告公司监控负责人,以便及时协调处理。   5、严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监控的车辆行驶速度 进行擅自修订,对应正常运行而没有定位数据返回、无法定位的车辆 及时通知技术人员查明原因,并在事后及时进行严肃处理超速行 驶、以及窜线、要及时发送短信警告,采取措施进行制止、纠正 在事后及时通知车辆公司进行严肃处理。   6、负责本公监控管理系统的日常监控情况,及时做好各类监控信息 数据的处置、登记、归档等各项工作。内容记录填写要详实、准确、 归档要规范、及时。   7、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监控平台相关技术数据和依据。

七、房产监管账户资金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实行网上监管,具体监管工作委托下属的房屋产权交易监理中心(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实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应当按照监管系统技术要求建立银行端监管系统,按需设计开发交存预售资金的专用POS机。

八、房地产监管资金管理办法?

买卖双方先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是全额资金监管还是部分监管,但是卖家必须是没有抵押或只有按揭贷款抵押,其它抵押无法资金监管,双方去交易中心签署监管协议,协议写明监管多少资金,买家将钱汇入监管账户,过户后产证出来后,监管机构将资金再汇入卖家账户。

九、土地动态监测监管硬件要求?

土地动态监测硬件条件,需要有完整齐全的土地检测设备,要有视频图片记录设备,还要有卫星坐标,定位设备等等就可以确保土地动态监测

十、苏州房地产监管资金管理办法?

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降低房地产开发项目运作风险,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保障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以下简称货币资本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货币资本金的统一监督管理,并承担市区货币资本金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各县级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内货币资本金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货币资本金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局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货币资本金存储和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货币资本金占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具体执行标准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造价予以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六条 开发项目实施分期开发的,货币资本金可以分期到位。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货币资本金要求。

第七条 货币资本金实行专户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选定货币资本金专户开户银行,并与其签订货币资本金托管协议。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商业银行苏州分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并定期公布银行名单。受委托的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做好货币资本金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凭监管银行出具的资金存入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已缴存货币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可以不再提供工程支付担保凭证。

第九条 资金存入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实际开工面积(幢号);

(三)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数额;

(四)存入时间。

第十条 货币资本金应当根据建设进度分阶段使用,按项目工程建设进度解款,标准为:

(一)工程基础完成后,方可使用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数额的40%;开发企业在本地从事房地产开发5年以上且具有正式资质的,可以使用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数额的60%;

(二)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后,方可使用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数额的80%;开发企业在本地从事房地产开发5年以上且具有正式资质的,可以使用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数额的90%;

(三)项目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届满一个月后,方可使用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的余额(含利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解款通知到监管银行办理解款手续。

第十一条 解款通知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数额;

(三)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四)本期可以解款资金数额。

第十二条 货币资本金的缴存、使用情况应当记入该项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项目分期开发的应当分期记录。

第十三条 监管银行违反货币资本金委托监管协议,擅自支付货币资本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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