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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人员管理规定? 公共监控管理规定?

2023-11-07 05:35:45企业动态1

一、重点人员管理规定?

重点人员管控措施

(一)重点人员的定义。

1.境外来(返)黔人员和非法偷渡人员。

2.中高风险地区来(返)黔人员。

3.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

(二)管控要求。

1.以上重点人员均按照“14天集中隔离+14天居家隔离+5次核酸检测(当天或次日、第3-7天、第14天、第21天和第28天)”的原则进行严格管理。

2.在省外首站入境的人员,如在首站地集中隔离不满14天的,入黔后需补足14天集中隔离,并严格落实14天居家隔离和5次核酸检测。

3.在黔无固定居住地的,应在同一隔离点严格落实14天集中隔离+14天居家隔离+5次核酸检测。

4.居家隔离期间,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需在当地乡镇(街道)指定隔离场所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三)全程闭环管理。

1.重点人员在管控期间一律实施闭环管理。

2.重点人员集中隔离满14天且核酸检测结果阴性的,集中隔离点及时联系重点人员在黔居住地政府安排专车将其转运到居家隔离场所,并办理交接手续。重点人员转运实行全程封闭管理,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3.当重点人员到达居家隔离场所后,居住地乡镇(街道)组织社会防控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及社区(村、居)做好居家隔离各项工作。

(四)成立工作专班。

首站地和重点人员居住地政府要成立重点人员管控工作专班,专班人员由属地政府和社会防控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等人员组成,负责统筹协调重点人员交接转运及管控措施的落实,坚决做到重点人员管控全过程的无死角、全闭环。

二、公共监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采用视频监控技术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贸易、科技、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和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供电、电信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的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进行统筹建设。

  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一)武器、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存放或者经营场所以及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的重要部位;

  (二)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部位;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电信、邮政及大型能源动力、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重要部位或者经营场所;

  (六)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码头、停车场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城市道路、中心城镇和地铁的重要路段、路口、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

  (七)旅馆、公共

三、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规定?

义务兵服役期间不能结婚。士官服役期间不能找驻地的配偶。军官没有限制。军人结婚必须要团以上政治部们批准。

四、国家涉密人员管理规定?

国家涉密人员的管理规定要求:树立保密意识,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和制度,主动接受监督和检查,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不利用工作中的便利泄露秘密。

五、车库人员进出管理规定?

  大厦停车场管理制度

  一、停车场护管员负责指挥车场内的车辆整齐停放、存放、监护,并在《停车库车辆进出登记表》上做好记录。

  二、应确保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保证车场内整齐有序。

  三、大厦内所有客户的机动车辆必须登记备案。

  四、当有车辆驶入地下车库时,值班人员应迅速指引车辆慢行,安全地停放在指定的车位上,并提醒司机关锁好车门、窗,并将车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无车辆停放许可证的车辆不得停放。

  五、每隔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未关好车门窗、未上锁等现象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

  六、严密注视车辆情况和驾驶员的行为,若遇醉酒驾车者应立即劝阻,并报告班长及时处理,避免交通意外事故发生。

  七、车辆出库时,仔细核对出库之车和驾驶员(车主),有疑问时,应立即到车挡面前向司机敬礼,再有礼貌盘问。

  八、当停车库发现可疑人员时,保安岗应急时前往对可疑人员进行查问,同时巡视检查停车所有车辆,有无丢标志,车辆有无损伤,车门窗、后备箱有无撬痕。

  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

  一、 指挥进入车辆慢行,按规定行驶方向行驶,停放车辆位置适当,使车场车辆停放整齐。

  二、 指挥开出车辆按规定方向行驶,慢行开出停车场。

  三、 随时巡检地面车辆情况,发现门、窗未关好,有漏油、漏水,刮蹭现象应及时通知车主,并做好记录。

  四、 夜间应对停放在大厦停车场内的车辆进行登记,以保证车辆的安全状况。

  五、 留意进入车场的车辆情况,对带有危险品车辆,禁止进入车场。

  六、如有特殊情况及时上报。

  停车场、车库管理制度

  停车场、车库,如果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就不能把车辆管好。健全的管理制 度应该包括:门卫管理制度、车辆保管规定等。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住宅区(大厦)、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住宅区(大厦)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管理处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一)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库)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小区交通、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库)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库)、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分别按小区清洁工作手册中《停车场清洁》、《值班室、岗亭的清洁》进行清洁)

  (二)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嘻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公司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

  9.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或房管员)批准。

  车辆管理员交接班制度

  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min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2.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

  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

  4.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六、境外居留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管理,保障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以下称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和审批,以及对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利益需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受

七、警务人员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招聘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职,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监督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分为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和文职警务辅助人员。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保卫、保洁、膳食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依法规范、责权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保障措施,研究解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使用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承担。

  第七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第九条 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特种行业、禁毒、出入境等相关管理和服务活动;

  (二)执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检查,制止和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查、看管;

  (四)行政案件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案件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五)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六)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七)维护大型公共活动秩序;

  (八)参与突发事件处置;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二)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消防等宣传教育;

  (三)疏导交通,提示、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指导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

  (四)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安全,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五)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等服务;

  (六)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巡逻、值守、安全巡查;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勤务警务辅助人员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可以驾驶警用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使用武器和警械。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和带领下,协助使用约束性警械。

  第十二条 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窗口服务、接线(信)查询等行政服务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通讯保障、视频监控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和警械外的警用装备的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开展前款规定的工作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技术侦察;

  (三)出具鉴定报告;

  (四)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五)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六)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处理的决定;

  (七)审核案件;

  (八)保管武器和警械;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参加社会保险;

  (三)参加业务技能培训;

  (四)对所在公安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和人民警察的指挥,忠于职守,文明执勤,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知悉的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和信息;

  (三)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

  (四)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六)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七)从事或者参与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九)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

  (十)违法违纪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招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治安状况和公安机关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总量控制、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警务辅助人员规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警务辅助人员总需求量进行科学研究测算和分析,制定合理可行的用人额度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优化工作岗位和流程,提高执法能力和效率,合理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第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由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在用人额度范围内单独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明确招聘岗位,严格选拔录用。

  第十九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经过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和公示等程序,择优录用。

  招聘具有专业资格或者专门技能的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适当调整招聘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第二十条 应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招聘岗位对专业技能和文化程度有特殊要求的,应聘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

  (二)曾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三)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烈士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和子女、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

  第二十三条 对录用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招聘岗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的警务辅助人员上岗前,公安机关应当参照人民警察宣誓规定组织宣誓。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分类分岗分级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参照人民警察相关管理规定,结合警务辅助人员特点,建立健全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对巡逻防控、社区管理、交通协管、纠纷调解等勤务岗位,接警、证件协办、信息录入、技术支持等文职岗位,实行分岗位管理,明确具体工作规范和要求。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化管理,层级之间不具有领导、指挥或者隶属关系。警务辅助人员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

  警务辅助人员分岗位、层级化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培训制度,对新录用警务辅助人员开展履职基础能力岗前培训,对在岗警务辅助人员开展思想政治、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安全防护、心理素质等培训,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工作绩效、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升降、奖惩以及继续留用或者不予留用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为警务辅助人员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穿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佩戴标识,必要时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需要着便装的,应当携带工作证件。非履行职责期间,不得穿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佩戴标识。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工作证件、服装、标识、装备等交回公安机关。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购买、持有和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件、服装、标识。

  第三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协助开展与执法有关的辅助性工作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执法公示和全过程记录。

  第三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案(事)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事)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事)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督察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和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根据警务辅助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等,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四)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和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保障

  第三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人员经费和服装、标识、装备、招聘、教育培训等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公安、财政部门核定本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薪酬总量。警务辅助人员薪酬标准应当与岗位的专业性、危险性、劳动强度等相适应。

  警务辅助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有带薪年休假、产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警务辅

八、借调人员管理规定?

借调人员的管理,一般情况下,借调人员的工作安排,由借调单位负责安排。具体的工作和管理以及考评,都有借调单位负责。

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身份性质,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绩效奖金以及其他福利都在原单位领取,身份性质保持在原单位不变。

九、专职消防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一、消-防-队三班运行,每班运行24小时,休息48小时。

二、每天交接-班时间为厂部规定的上午上班时间,上下班人员必需在队交接-班。交-班人员必需做到室内外卫生清洁干净,内务整齐,否则接-班人员可以不接-班。

三、上班不得迟到、早退、中途溜号,每天中、晚吃饭时间规定在1小时内分为二次各1小时,但不得超出1个小时。

四、值班期间不得换班、代班,私自换班、代班者,按缺勤处理。消-防-队人员不得带外面人员在队住宿过夜。

五、在工作上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每月队务会、民-主生活会、碰头会,每人应该参加,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请假。请假、补休必须经队长同意,其他人员无权批准。

六、车辆每天必须交接-班,由当天值班司机保持车辆车库卫生干净,整洁。每个战斗员必须保管好战斗服、雨鞋、钢盔帽、安全腰带,实行交接-班制。组长必需把全组人员在值班工作中所发生的一切情况作好记录,必要时向队长报告,当天值班记录必须由组长当天写完。负责检查全厂消防器材和动火监护人,用掉的消防器材及时更换及时报告。

十、公司返聘退休人员管理规定?

为规范退休人员返聘管理,继续发挥退休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及管理经验丰富的优势,促进公司经济发展,实施对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传、帮、带,特制定本办法。

公司及各子公司到龄退休人员原则上办理退休手续,不再返聘,确因工作需要返聘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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