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动态管理办法?
一、动态管理内容
对市、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房源产权单位及其委托的运营机构对已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享受货币化补贴和实物配租保障以及待保对象在保障资格、供应分配及房屋使用等各阶段、各环节进行的经常性管理。
二、资格动态管理审核办法
1、利用《郑州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对保障对象进行相关信息核对。
2、利用郑州市数据服务查询平台对保障对象进行相关信息核对。
3、利用不动产、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保障对象进行房产信息核对。
4、利用保障房管理系统对保障对象信息进行适时核对。
5、采取住房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社保、公积金等部门参与,联合或专项对保障对象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6、采取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具有审计功能的会计公司)审核的方式对保障对象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三、供应动态管理实物配租
严格按照《郑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实施细则(试行)》(郑房〔2020〕157号)实施配租,在配租过程中发现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3个工作日内告知辖区资格管理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参加自主报名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2、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3、系统自动配租到位或已选定住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4、签订租赁合同后未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的;
5、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四、使用动态管理
1、租金调整。经资格管理部门审核涉及保障标准调整的对象,辖区住房保障使用管理部门重新核算租金,从次月起按照调整后的租金缴纳。对提前退租的,不足整月按整月收取。
2、房屋续租。辖区住房保障使用管理部门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告知承租人。经资格管理部门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或者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下达《限期退回房源通知书》,告知其在租赁期满时腾退房屋。
3、房屋腾退。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或产权单位委托运营机构负责房屋清退工作,对长期空置房屋内遗留物品采取登报启事、公证证据保全等措施落实有关腾退工作。
(1)辖区住房保障使用管理部门收到保障资格退出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下达《限期退回房源通知书》。
(2)产权单位及其委托的运营机构(或房源所在辖区使用管理部门)联系承租人,确定验房时间,派专人与承租人共同现场验房。房屋如有属于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缺失或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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