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到期回购不完咋办?
按照证监会要求办: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等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披露后, 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
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拟变更或者终止的原因、变更的事项内容,说明变更或者终止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可能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的影响,并应当按照公司制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决策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回购细则》等规定,上市公司未按回购方案实施回购,影响投资者预期,很可能受到交易所或证监局的监管措施,监管案例较多,就不给大家一一罗列了。本次信公君重点给大家理一理,如果回购计划因种种原因无法按原方案实施,作为上市公司能采取哪些措施亡羊补牢。
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
根据《回购细则》第四十一条,非充分正当理由回购方案不得变更或终止,但是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或终止的,说明合理性和必要性且履行审议程序后还是允许变更或终止的。实践中,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情况也不在少数,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选取合适的变更方案,以使回购方案继续实施。
◆ 审议程序方面,《回购细则》规定“应当按照制定回购方案的决策程序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也就是说,如果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的,那变更或终止也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由董事会决议的,变更或终止由董事会审议即可。因此建议尚未修改《公司章程》回购条款的公司尽快修改,否则不仅回购方案须股东大会审议,日后如有变更或终止也要提交股东大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不过之前回购方案已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也并非所有类型的变更都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为股东大会审议的回购方案,包括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宜。此类授权事宜,大部分上市公司写的都较为宽泛,信公君查阅了市场案例,发现部分调整事项是可以使用授权的,即仅需提交董事会审议;但也有部分调整事项则建议不可使用授权。
1、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此类情况主要是公司股价连续上涨,超出原定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无法继续实施。在这种情形下适当调高回购价格上限,是较为普遍的做法。审议程序方面,从市场案例来看,此类调整一般可以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仅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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