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划转方案?
一、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主体
根据《暂行办法》,无偿划转的划入方(划出方)方包括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工作指引》增加了国有一人公司作为无偿划转主体。因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主体包括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流程
根据《暂行办法》和《工作指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及要求包括如下七项:
1、进行可行性研究。
2、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
注: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
3、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4、审计或清产核资
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5、签订无偿划转协议
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无偿划转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后,划转协议生效。划转协议生效以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6、报请相关部门审批
(1)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2)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3)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
(4)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
(5)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注: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经批准后,划出方和划入方调整产权划转比例或者划转协议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需报国资委审批的,经内部程序后,向国资委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国资委收到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中发现的问题,国资委审核人员应及时与中央企业进行沟通;中央企业无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相关材料并报国资委。对材料齐备、具备办理条件的,国资委应及时予以办理。
7、进行账务调整,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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