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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发电规定?

2024-05-18 05:58:54企业动态1

电网企业应按本省(区)统一标准向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收取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同时向接网的自备电厂收取系统备用费。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自备电厂以外的自备电厂。对按国家政策免征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企业,其拥有的自备电厂不缴纳相应的基金或附加。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与企业自备电厂性质不同,不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一、电网企业应按本省(区)统一标准向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收取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同时向接网的自备电厂收取系统备用费。

二、向自备电厂征收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的办法

(一)实施范围

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自备电厂以外的自备电厂。对按国家政策免征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企业,其拥有的自备电厂不缴纳相应的基金或附加。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与企业自备电厂性质不同,不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的电站。

2、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3、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4、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5、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热电联产是指由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发电又供热的生产方式。

具体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关于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小型热电联产机组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879号)。

(二)现阶段,对企业自备电厂收取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的范围仅限于三峡基金、2分钱农网还贷基金或电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不得再收取其它基金或附加。

(三)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原则上应单独装表计量,对不具备计量条件的企业,按自备电厂装机容量和所在省上一年度平均发电利用小时确定总发电量,再扣除其上网电量和厂用电量。

三、向自备电厂收取系统备用费的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

(二)计费标准

三种方法:

1、按现行大工业基本电价水平(按变压器容量计收标准)。

2、按用户和电网企业协商一致的水平。

3、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订的其他收费标准。

(三)计费依据

1、并网协议中约定有电网提供备用容量的,按约定的容量收取系统备用费。

2、并网协议中没有约定备用容量的,按企业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扣减电网向其供电的平均负荷后,作为收取系统备用费的依据。其中,平均供电负荷=当月供电量/72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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