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车辆动态监控数据保存时间?
<h2>一、客运车辆动态监控数据保存时间?</h2><p>动态监控数据一般保存约一个月。</p><h2>二、车辆动态监控不在线原因报告怎么写?</h2><p>应当写明,由于网络故障造成了动态监控不在线,我们会以此为戒,处理好突发事故,解决网络故障,使其可以正常运行</p><h2>三、车辆行驶数据分析报告怎样写?</h2><p><p>按以下流程来写: </p><p>1、清楚业务目标 </p><p>2、查看数据报表表现 </p><p>3、发现问题 </p><p>4、分析原因 </p><p>5、提出建议 </p><p>6、测试/实验 </p><p>7、实施 首先要明白没有目标也就无所谓分析,其次分析的时候要注重关联,细分,以及数据的背景信息,同时可采用鱼骨分析法分析原因类型,注意的是问题的80%可能只是20%的原因造成,找出主要问题,提出建议,不要忘了做测试,有时候原因可能不是想象中的,所以需要通过测试来验证你的假设,最后如果实验结果满意就进一步具体实施,不满意再来一边。</p>千万不要闷头自己想,一定要测试</p><h2>四、产品销售动态数据分析报告怎么写?</h2><p>产品销售动态的数据分析,和常规的不同在于有动态二字。动态就是要关注到周的变化或者是日的变化,可以从几个维度去分析。</p><p>1、产品分类的销售情况。比如化妆品的销售,分为膏霜类、洗涤类、彩妆类、面膜类等,看产品的销售额占比情况。</p><p>2、产品价格区间销售分析。比如将产品划分为100以下,100-200,200-500,500以上四个区间,看下销售额的构成,是哪个区间的卖的更好些,原因是什么。</p><p>3、从产品的动销比来分析。有的产品虽然卖的金额不少,但是相比采购量来看,还是不理想,也就是动销比偏小,那就说明这个产品还是需要加大销量的。</p><p>4、从销售的策略或活动来分析。比如销售策略是多卖A产品,但是实际却是B产品卖的多,说明偏离了公司的策略,也是有问题的。</p><p>5、产品畅销和滞销排行。公司最畅销的产品是什么,TOP10,最滞销的产品是什么,TOP10.</p><p>6、公司的产品线规划分析。比如年龄覆盖是否全部覆盖到了,产品线1适合老年,产品线2适合小孩,产品线3适合青年,但是没有适合中壮年的。这个是从宏观上分析产品线有无遗漏。</p><p>7、新品的销售情况分析。新推出的产品,有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产品的市场渗透率或占有率多高,产品的客户满意度怎样,都可以分析。</p><p>8、竞争对手的产品策略和销售情况分析。 </p><h2>五、车辆动态监控有哪些内容?</h2><p >包括: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监控平台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要求,监控信息采集、分析、处理规范和流程、违章信息统计、报送及处理要求及程序,监控信息保存要求和程序等。</p><h2>六、如何书写思想动态分析(报告)?</h2><p>思想动态分析在党支部工作中是为了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就某一问题或某一时期党员、干部、群众的思想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后所形成的一种文字材料。书写格式如下:(1)标题。点明主题,使人一看就知道是哪一单位、哪一部门、哪一阶层、哪一群体,在哪一阶段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某一问题的思想状态或思想动向。(2)正文。一是导语部分,写明调查了解的时间、地点、人物、问题。二是主体部分,即思想动态的主干,需把不同层次的人对各种问题,各种各样思想反映,按问题、性质分门别类地加以概括,边反映问题边进行分析。三是结论部分,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提出分析意见,供领导参考。(3)落款和日期。正文的右下方签署撰写人姓名。最后注明时间。</p><h2>七、数据分析报告分类依据?</h2><p>按照不同的角度,可以将数据分析分为市场分析报告、用户行为分析报告以及运营分析报告等。按照分析的作用,可以将数据分析报告分为专题分析报告、综合分析报告以及日常数据报告等。</p><p>数据分析的步骤主要是:分析设计、数据收集、数据处理、数据分析、数据展现、报告撰写,也叫数据分析六步曲。数据分析报告主要是通过运用数据,研究和分析某个产品或内容的现状、问题、原因、本质和规律的,简单来说就是用来展示分析结果,提供决策依据。</p><h2>八、数据分析报告的类型?</h2><p >1、综合研究类报告</p><p>常见的综合研究类报告有人口普查报告、某企业运营分析报告等,此类报考分析维度较为全面,一般需要建立在指标体系之上,去挖掘潜在的内部和外部关系,对数据的某一场景,能进行全面地分析评价,能够进行全局的场景分析,以此做出整体评价。</p><p>2、日常工作类报告</p><p>日常工作类报告通常是数据分析业务的日常展现,通过产品数据,了解数据发生的原因,然后进行具体的分析判断,得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和措施,当然,此类报告的搭建需要符合数据分析业务场景,需要一定的指标作为支撑,通常以日报、周报、月报、季报、年报形式来呈现,帮助决策人员掌握好最新的数据动态。</p><p>3、专题分析类报告</p><p>专题分析类报告是通过对现有场景进行具体分析,将数据挖掘方法技术应用于实际中,没有固定的时间周期,但是会确定好大的方向目标,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其中,电商销量异常分析、活跃数据异常分析、用户流失分析等就是典型代表。不过想要写好此类报考,数据分析人员除了需要对现有场景有深入的了解,还需要具备较强的数据分析思维及收据敏感度,能够不断进行数据挖掘,使业务向着好的方向发展。</p><h2>九、函数数据分析报告可以分析什么?</h2><p>1.查看报告,可以知道关键词优化难易度,指数越高竞争越激烈.</p><p>2.可以查区域函数分析报告,针对地域推广,查询地区指数可以提升推广精确度.</p><p>3.函数分析报告指数可以看到关键词的发展趋势,可以明显的看到某些行业的淡旺季.</p><h2>十、货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规定?</h2><p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规定》</p><p> 第一章总则</p><p> 第一条</p><p>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p><p> 第二条</p><p>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p><p> 第三条</p><p>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p><p> 第四条</p><p>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p><p> 第五条</p><p>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p><p> 第二章系统建设</p><p> 第六条</p><p>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p><p>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p><p> 第七条</p><p> 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p><p>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p><p> 第八条</p><p>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p><p> 第九条</p><p>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p><p> 第十条</p><p>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p><p> 第十一条</p><p>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p><p>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p><p> 第十二条</p><p>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p><p> 第十三条</p><p>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p><p> 第十四条</p><p>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p><p> 第十五条</p><p>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p><p> 第十六条</p><p>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p><p> 第十七条</p><p> 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p><p> 第十八条</p><p>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p><p> 第十九条</p><p>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p><p> 第二十条</p><p>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p><p> 第三章车辆监控</p><p> 第二十一条</p><p>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p><p> 第二十二条</p><p>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p><p> 第二十三条</p><p>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p><p> 第二十四条</p><p>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p><p> 第二十五条</p><p>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p><p> 第二十六条</p><p>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p><p> 第二十七条</p><p>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p><p> 第二十八条</p><p>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p><p> 第二十九条</p><p> 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p><p> 第四章监督检查</p><p> 第三十条</p><p>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p><p> 第三十一条</p><p>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p><p> 第三十二条</p><p>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p><p> 第三十三条</p><p>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p><p> 第三十四条</p><p> 鼓励各地利用卫星定位装置,对营运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进行统计分析,开展安全行车驾驶员竞赛活动。</p><p> 第五章法律责任</p><p> 第三十五条</p><p>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p><p> 第三十六条</p><p>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p><p> 第三十七条</p><p>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p><p> 第三十八条</p><p>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p><p> 第三十九条</p><p>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第四十条</p><p>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第六章附则</p><p> 第四十一条</p><p>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p><p> 第四十二条</p><p>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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