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主要包含哪些类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规主要包含哪些类型法规?
不太明白你指的类型是什么。安全生产法律是一个体系。从宪法到标准。
1.首先是宪法,《宪法》中:“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2.其次是法律:法律包括基础法即《安全生产法》;专门法律,主要有《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相关的法律,比如《建筑法》,《铁路法》,《煤炭法》,《民用航空法》,《工会法》等等。另外《刑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也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
3.再次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制定,比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什么的。
4.还有就是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由所在地人代会及常委会和地方政务制定。各地不一样,不好列举。
5.然后就是部门安全规章和地方政府安全规章,由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制定,比如说:交通运输,机械工业,建筑,冶金,电力等等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章。由安监总局制定的一些规章,也算作部门规章,比如《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6.最后就是安全生产标准。有的是专门的安全标准,由AQ开头的,还有一些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中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
二、5项安全生产法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一、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企业单位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和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二)企业单位中的生产、技术、设计、供销、运输、财务等各有关专职机构,都应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三)企业单位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的工作。劳动保护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的职责是:协助领导上组织推动生产中的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劳动保护的法令、制度;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检查;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协助解决问题,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且立即报告领导上研究处理;
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指导生产小组安全员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分发和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参加审查新建、改建、大修工程的设计计划,并且参加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且督促他们按期实现;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执行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四)企业单位各生产小组都应该设有不脱产的安全员。小组安全员在生产小组长的领导和劳动保护干部的指导下,首先应当在安全生产方面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协助小组长做好下列工作:经常对本组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督促他们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种安全生产制度;
正确地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检查和维护本组的安全设备;发现生产中有不安全情况的时候,及时报告;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协助领导上实现防止事故的措施。
(五)企业单位的职工应该自觉地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进行违章作业,并且要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
三、煤矿安全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处罚办法》、《煤矿重大违法违规特别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等主要法律法规。
四、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职工安全生产的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果发生事故要正确、果断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严格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清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
五、工业安全口号?
1、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
2、小心无大错,粗心铸大过。
3、人人讲安全,家家保平安。
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5、生产安全保驾生命安全护航。
6、安全创造幸福疏忽带来痛苦。
7、注意机械伤害,提防行车伤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安全生产。
8、安全生产创效益违规操作酿祸端。
9、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10、工地就是战场,防护才能全胜。
六、安全法规名词解释?
安全生产法规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安全生产法规是指我国保护劳动者、生产者和保障生产资料及财产的全部法律规范。因为,这些法律规范都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利益和劳动者、生产者的利益而制定的。例如关于安全生产技术、安全工程、工业卫生工程、生产合同、工伤保险、职业技术培训、工会组织和民主管理等方面的法规。狭义的安全生产法规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保障生产安全所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法律规范。如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对女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关于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的规定;关于劳动保护的组织和管理制度的规定等。安全生产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国家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它可以表现为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可以表现为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员会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指示、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还可以表现为各种安全卫生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
因此,有了各种安全生产法规,就可以使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谁违反了这些法规,无论是单位或个人,都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七、建筑安全法规全文?
建筑安全法规是指国家制定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行业的管理,促进建筑工程的科学、文明和安全建设,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改建、扩建、拆除、保养、维修、使用、管理活动,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第三条 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适应自然环境,满足人民生产、生活和文化需要,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以及各项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 建筑工程应当实行科学管理,采取现代化的建设技术和装备,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保证工程安全和环境卫生,遵守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
第五条 国家对建筑工程实行计划管理、监督检验和质量评定制度,建立建筑工程市场监管体系,保障质量安全、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改进,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建筑工程的科学、文明和创新水平。
第七条 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建筑行业的管理体制和市场机制,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 建筑工程的规划
第八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应当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出发,遵循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原则,重视建筑工程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展的作用,合理布局和安排建筑工程,促进人口调控和城镇化进程。
第九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土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考虑到自然环境、历史文化、社会经济、技术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建筑用地和建筑高度,调整建筑结构和布局。
第十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应当根据各种用途和功能的要求,合理配置建筑面积和容积,充分利用建筑空间,保证建筑功能的实现和使用效益的提高。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应当根据自然条件和城市特点,合理规划公共设施、交通道路、绿地和环境卫生设施等,形成科学、文明、环保的建筑环境。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主体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筑工程
八、安全费用提取法规依据?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物业管理条例》:该法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业主收取安全管理费用,用于保障物业安全和维护服务质量。
2.《房屋租赁合同范本》:该范本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租户收取安全管理费用,用于保障租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城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该法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合理收取安全管理费用,并将其专项用于物业安全管理工作。
4.《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合理收取安全管理费用,同时应当公示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
总之,安全费用提取需要依据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同时应当合理、公正、透明地收取和使用。
九、关于电梯安全有哪些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 第三条 本规则是对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工作的基本要求,相关单位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可以制定高于本规则的工作要求,以保证所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严禁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维保的内容和要求; (二) 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 (三) 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 安全操作规程; (三) 日常检查制度; (四) 维保制度; (五) 定期报检制度; (六) 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七) 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 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 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2份); (三) 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四) 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 (五)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适用于按照第九条第(五)款要求配备的电梯司机}等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六) 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电梯报废,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二) 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 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五) 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六) 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七) 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八) 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 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 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 (十一) 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十二)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第十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 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三) 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四) 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五) 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 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七) 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二) 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三)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 (四)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五)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六) 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一) 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 (二) 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 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 不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五) 不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六) 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第三章 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对新承担维保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第十五条 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本规则及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方案,确保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二) 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三) 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min,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h; (四) 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 (五) 建立每部电梯的维保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 (六) 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 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组织取得具有电梯维修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八) 每年度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根据使用状况情况决定,但是不少于本规则年度维保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它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九) 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十) 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其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订合理的保养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 现场维保时,如果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增加维保项目(内容)予以解决的,应当相应增加并及时调整保养计划与方案。 如果通过维保或者自行检查,发现电梯仅依靠合同规定的维保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改造、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应当向使用单位书面提出。 第十七条 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原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技术参数(内容见第十八条); (二) 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内编号; (三) 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 (四) 电梯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 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维保记录中的电梯基本技术参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曳引或者强制式驱动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以下分别简称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二) 液压电梯,为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油缸数量、顶升型式; (三) 杂物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四)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为倾斜角度、额定速度、提升高度、梯级宽度、主机功率、使用区段长度(自动人行道)。 第十九条 维保单位的质量检验(查)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制造单位的要求制定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日常维护保养,是指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者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以及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会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十、电力安全有哪些法规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2)《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04年)、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与变电站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2018年版;热机部分,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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