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守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实行耕地数量质量保护并重等一系列精神,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4〕78号),就我市耕地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将耕地保护贯穿经济社会建设全过程,通过严控建设占用耕地、强化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大力推进土地整治等措施,有效保护耕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健全耕地保护责任机制,严格划定和永久保护基本农田,落实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确保到2020年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1.96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5.56万亩。“十二五”期间,全市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12.5万亩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责任主体和共同责任人的责任
各镇(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质保量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任务,市镇村三级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状。国土资源部门主要领导是耕地保护的主管责任人,必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执行力,确保耕地保护各项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市发改、监察、财政、住建、规划、交通、水利、农业、环保等部门主要领导是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好各自责任,形成合力,确保完成耕地保有量任务。
(二)强化规划计划管控约束作用
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和年度计划的约束作用,强化用途管制,厉行节约集约。坚持农地农用,严禁以农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业建设。农业结构调整不得改变耕地用途,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造湖、种植林果、建绿色通道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格控制设施农用地,设施农业用地要尽可能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和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依法享有耕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耕地承包经营人,应承担起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的义务,坚决制止和杜绝撂荒、闲置、改变用途及其他破坏耕地的行为。
改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管理办法,将指标分配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等相挂钩。对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不高的镇(街道、办事处),相应减少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尤其是占用耕地指标。
(三)严格建设占用耕地审批
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规定,引导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避开质量等级较高的耕地。强化建设用地预审,严格项目把关。预审时需提出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安排方案,并作为通过预审的必备条件。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时,对建设项目占补平衡进行严格审查把关,补充耕地不落实的,不得通过审查。
(四)严格划定和永久保护基本农田
坚决落实泰州市下达我市35.56万亩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经划定的基本农田,要实行严格管理、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宣传和监督力度,基本农田保护区要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示出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示意图、保护责任人和监督举报电话等。
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列为政府年度工作任务,探索建立“以补代投、以补促建”等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共同参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十二五”期间,全市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12.5万亩。
(五)进一步加大补充耕地力度
各镇(街道、办事处)要通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增加耕地补充来源,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按照泰州市下达的年度补充耕地计划,科学合理确定年度耕地开发任务,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责任单位,确保按时完成年度补充耕地计划。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主要领导为组长,市发改、监察、财政、住建、规划、国土、交通、水利、农业、环保等部门及相关镇(街道、办事处)为成员的市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治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耕地保护执法、基本农田划定、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考核等。各镇(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耕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市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健全耕地保护监管体系
加强对违反规划计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结构调整中大量损坏耕地和基本农田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对重大典型案件及时进行公开查处、公开曝光。建立国土资源部门与法院、检察、公安、监察等多部门的联动协同机制,形成查处合力。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耕地保护责任年度目标考核不合格、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管辖范围违法占用耕地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和《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苏纪发〔2010〕10号)等有关规定,启动党政领导问责制,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实行问责追究,严肃处理。
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管、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作用,构建全方位、多渠道、多关口、网络化的耕地保护监管体系。建立耕地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群众举报信访制度,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形成全社会监管保护耕地的良好局面。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变化情况监测及调查,及时预警、发布变化情况。
(三)完善耕地保护考核体系
完善耕地保护考核体系,强化耕地保护工作专项考核。考核指标主要包括耕地保护目标实现程度、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程度、耕地占补平衡完成率、土地综合整治任务完成率。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考核中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暂停相关镇(街道、办事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报批;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按规定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