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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草原承包管理条例?

2024-01-25 19:56:58农业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内的一切草原,包括牧区、半农半牧区、农区、城市郊区和林区的草场,以及草场上的野生植物、野生动物资源。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加强对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是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由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护草原是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对破坏草原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对在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全民所有草原由旗县人民政府确认草原使用权,核发《草原使用证》。集体所有草原由旗县人民政府确认草原所有权,核发《草原所有证》。

  嘎查村农牧民集体所有的草原,《草原所有证》发给嘎查村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属于苏木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草原所有证》发给苏木乡镇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分别属于嘎查村内两个以上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草原所有证》分别发给各该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

  第八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在有争议的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迁入居民;

  (二)兴建草库伦、棚圈、放牧点等生产生活设施以及永久性建筑;

  (三)破坏原有的生产生活设施,干扰对方的生产生活;

  (四)进行容易激化矛盾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全民所有草原和集体所有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承包草原由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同承包者依法签订草原承包合同,确认草原承包经营权。

  第十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和转让。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转让给自治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必须经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签订、转包和转让草原承包合同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使用

  第十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应当全面勘测,制订总体规划,严格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有计划地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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