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关系转移需那些文件?
关于严格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工作的管理,根据党章和中共.中央组织部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党员因调动工作、 参军、招工、升学、 转业以及其它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方或单位的, 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出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二、党员短期到外单位工作(含工作队下乡)、开会、学习等,时间在3至6个月的,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出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证明信”;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
三、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因人才流动,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按中央组织部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要求,由其所在基层党委发给《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援外、留学、讲学、探亲出国出境或因私出国出境等,
其组织关系问题按中央组织部《关于改进接转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办法的通知》(组通字[1984]15号)和《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号)等文件规定办理。
四、党员组织关系在全国范围内转移的,按中央组织部规定,下列党组织可以直接办理转移手续: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2、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3、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工委)组织部。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治部组织部、各农业师(管理局)政治部(处)。
5、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师(旅)或相当于师(旅)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6、铁路系统的各铁路局党委组织部。
五、同一县(市、市辖区)管辖范围内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以及同一地、市直属机关党委(工委),管辖范围内的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的基层委员会,可以直接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六、党员在同一基层党的委员会下属的非独立单位的党支部之间调动,不须转移组织关系。
七、党的支部委员会不能直接对其所在基层党的委员会以外的单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八、党员需要转移组织关系,应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请示,支部书记签署意见并加盖党支部印章,然后送上级党委办理。
有关人员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手续时,必须查阅该党员的花名册及档案,核实无误后,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九、基层党的委员会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由党委组织部门或组织委员(组织员)办理。
十、党员组织关系转人单位的基层党委在办理接转手续时,应先查阅该党员的档案,核实无误后,再将其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党支部。
十一、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要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办理党员证朋关系,要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明信”。
十二、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证明信,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介绍信和证明信必须加盖开具单位党组织印章,并在存根的连接处加盖骑缝章。
以行政单位、部门或个人名义开具的介绍信和证明信,一律无效。
十三、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注明党费交纳至何时止,同时注明有效期、有效或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县(市)内一般不超过15天,自治区内的一般不超过1个月,自治区外的一般不超过3个月。
如超过规定时限时间较短的,党员本人要写明原因,交原单位或现所在单位党组织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接收手续;
如超过规定时限时间较长的,退回原开具单位重新办理;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又没有参加党的组织活动的,按党章叙定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十四、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本人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十五、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党员本人要妥善保存和携带,并及时转交给所转人的党组织。
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有关党组织,遗失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作废。开具介绍信的单位党组织对其丢失情况进行核实后,可重新补开。
但对遗失或不按时转交介绍信的党员,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十六、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级党组织必须加强对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工作的管理,严格按本规定办理。
负责管理党员组织关系的人员,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按程序办事,避免在工作中出现差错;要提高警惕,防止坏人钻空子。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井追究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的责任。
十七、本部和各地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精神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中央组织部有新规定的,按中央组织部的新规定执行。
十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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