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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混改利益如何分配?

2024-05-06 02:42:14企业动态1

1.股权比例问题

一方面,国资监管机构、国有大股东出于国资安全考虑可能不愿意向混改参与方转让较多的股权;另一方面,混改参与方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确保获得必要话语权的考虑,希望能够获得尽可能多的转让股权。

所以,需要考虑:什么样的比例最为合适?什么样的股权结构更有助于实现混改目标,从而推动混改企业盈利改善?是不是可以采取国资控股、民资经营模式?能否加快国家特殊管理股落地,并扩大国家特殊管理股的适用范围?

2.国民关系问题

从2018年至2019年底,环保行业共计有15家民营类上市公司转让股权,其中12家公司实控人受让方都是央企国企。在2020年的并购重组中,涉及到实际控制人所有制变更的,基本上都是从民资变更为国资,几乎没有国资变更为民资的。

一方面,在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混改中,要根除对民间资本的猜忌心理,以开放、包容心态迎接各类民间资本的进入;另一方面,要在参与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混改中,谨慎采取控股并购方式,避免引发“国进民退”争议。

3.分类监管问题

混改企业与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企业有着根本上的区别,尤其是非国资控股的混改企业,更是不同于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企业。无论是基于参与混改的非公资本的需要,还是出于更好激发混改企业积极性创造性的需要,都对监管提出了新要求。

应加快构建基于混改企业特殊性的新监管模式。

混改企业的监管,要更加市场化,应类似于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应基于资本安全,而不是所有制差异,应站在中性立场。

对混改企业董事会应实施更大力度的授权,要推动混改企业按照市场化运营需要完善经营机制。

4.退出机制问题

确实有民间资本反映遭遇过退出难题。对混改持观望态度的民间资本,其主要担忧之一,就是能否安全退出。

应该允许混改参与方自主决定退出时间、退出方式。

不能给混改参与方的退出设置不合理障碍。

不能强制或变相强制混改参与方退出。

5.参与机会问题

一些民间资本反映,不能及时获得混改信息,存在有混改参与机会的不公平。

一方面是要解决混改信息的透明、公开问题,确保意向参与方都能及时、公平获取混改信息;另一方面是要解决混改参与门槛问题,让中小民间资本也有机会参与资本量要求高的混改项目,这涉及到混改基金的设立问题。

6.收益分配问题

混改参与方的积极参与,必然不只是无私地为混改国有企业提供发展资金,也需要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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