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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需要信息披露?

2024-05-26 04:43:59企业动态1

一、哪些企业需要信息披露?

一般是上市公司需要信息披露,需要信息披露的有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二、企业披露定期报告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一季报、第三季报。

年度报告由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即一至四月份),中期报告由上市公司在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即七、八月份),季报由上市公司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即第一季报在四月份,第三季报在十月份)。

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为在指定报刊披露其摘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三、轻资产企业和重资产企业的区别?

重资产,经济学术语,指的是企业所持有的例如写字楼、厂房、原材料、机械设备等有形的、固定的资产。

轻资产又称轻资产运营模式,是指企业紧紧抓住自己的核心业务,而将非核心业务外包出去。

重资产

企业所持有的例如厂房原材料等有形的资产。

重资产公司指以较大的资金投入,获得较少的利润回报,利润率较低。

产品更新后需要更新生产线,资产折旧率高,如大多数机械制造企业。

轻资产

属于无形的资产,相对于占用了大量资金的重资产而言,企业的经验、规范的流程管理、治理制度、品牌、客户关系、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等无形资产占用资金比较少,轻便灵活,此类资产被称为轻资产。

轻资产公司指以较少的资金投入,获得较大的利润回报,利润率较高,以达到利润最大化。

四、企业分红在年报披露吗?

只要是上市企业分红在年报一定披露。

五、企业应该披露哪些财务信息?

1、财务信息是指,结合其他资料,用来及其特征的经济信息,主要指财务报告提供的资料,包括对外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有关附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2、非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是指以非财务资料形式出现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各种信息资料。一般而言,不在财务报表上反映的信息内容大都可以认定为非财务信息,它客观存在于经济系统的信息传递过程中。财务信息是指以货币形式的数据资料为主,结合其他资料,用来表明企业资金运动的状况及其特征的经济信息。

六、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怎么填?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基础信息。

2.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包括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

3.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自行监测等方面的信息。

4.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方面的信息。

5,生态环境应急信息

企业应当披露生态环境应急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备案机关、备案编号;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

6.企业应当披露受到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处罚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等信息。

七、信息披露对企业的影响?

信息披露是对企业的影响是:信息披露是公司与其利益相关者相互了解或对话的渠道和桥梁;信息披露是影响公司⾏为和保护潜在投资者利益的有⼒⼯具;强有⼒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吸引资⾦,维护对资本市场的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进⾏合理的投资决策,减少投资风险。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八、企业如何管理资产?

一、完善企业关于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关于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实现固定资产全过程管理。完善企业关于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从根源上杜绝固定资产流失的现象发生,做到账目、卡、实物相符。具体而言就是应明确固定资产的各责任人的权利与义务,使与固定资产相关的个人与各项行为明确化、透明化。

二、使用固定资产管理软件使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来管理企业资产。利用条码技术,对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的新增、修改、退出、转移、删除、借用、归还、维修、计算折旧率及残值率等日常工作,借助条码管理解决账实不符的情况,减少管理存在的盲区。使固定资产管理达到科学化、现代化的目标。

三、加强固定资产的及时维修和保养加强固定资产的及时维修和保养。企业应建立相关计划与规划,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对损坏的固定资产及时维修与保养,确保固定资产的最高使用效益。

九、何谓轻资产企业?

答:轻资产企业主要是指企业的无形资产。常见的轻资产 企业包括互联网公司、增值型基础网络公司、以知识产权为企 业核心竞争力的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很丰富的类金融公司等。

十、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受托人报告:

  (一)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大幅度波动的;

  (二)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

  (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45日内确定新的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料,在45日内办理完毕投资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投资管理人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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