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企业是什么? 什么是联营企业?
一、联营企业是什么?
联营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出资经营的企业,各方在企业中享有共同的权益和承担共同的风险。联营企业是一种合作经营模式,旨在通过合作共赢来实现利益最大化。这种企业形式常见于跨国合作、技朮合作以及资金共享等领域。联营企业不同于合资企业和独资企业,其合营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共同投入、共同管理、共同承担风险及分享利润。联营企业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什么是联营企业?
1、控制方式不同:合营企业能够直接控制被投资单位,而联营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2、决策不同:合营企业各方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而联营企业则一般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拓展资料:
1、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合伙投资兴办的企业。按其合营的方式,有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两种。
合资经营企业,采用股权式合营方式。其主要特点是合资双方都必须以货币计算股权,并按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必须建立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必须共同组成董事会,共同委托经理、副经理,以便于对合营企业进行共同管理与经营。
合作经营企业,采用契约式合营方式。其主要特点是合作双方不一定用货币计算股权,也不一定按股权比例分取收益,而是按协议规定的投资方式和分配比例来计算;不一定组建共同管理机构,只须按合同规定各自分担经营中的责任和义务。
2、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组织共同投资联合经营的企业。联营企业的具体形式很多,可以根据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地区、行业不同向横向或纵向发展。
三、领失业期间可以在上市公司兼职吗?
不可以。有工作失业保险就不能领了。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是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等材料。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流程
1.失业人员如果符合并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首次申领手续;
2.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当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证明材料;
3.失业保险实行定期申领制度,每次申领有效期最长为三个月。当失业人员本次申领期满仍未就业,要求继续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时,应在申领有效期满的当月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再次申领手续;
4.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后,经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由指定银行按月发放。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领失业人员,于申领次月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因此,对于失业的人是没有任何工作或者是收入来源的,如果您选择做兼职那么就不能进行领取失业金。这点大家就要了解清楚,在领取失业金的时候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办理,这样才能符合相关的规定。
四、联营企业是什么意思?
第一,合营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与其它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共同控制,但其一方对企业不具有控制权;
第二,联营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这里也就是说,联营企业之外,还有一方或者数方可以控制被投资企业的决策活动。
联营企业即便再联合其他投资人也无法控制被投资企业的决策活动。
第三,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通常指控股比例在20%-50%。
第四,共同控制,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组合能够计提控制某项安排的,不够成共同控制。
如果全体投资人一起共同决策才能控制某项安排,则成为集体控制。
如果说A投资人和B投资人可以控制某项安排,A投资人和C投资人也可以控制某项安排,有两种以上控制组合的,则不是共同控制。说到这里应该比较清楚了吧。我认为题目中没有说清楚表决权超过多少,才能共同控制某项安排。--------------------------------------------------------------------------------------------------------------------------------------------第一个例子,如果超过80%表决权可以控制被投资企业某项安排,则A+B>80%,A和B对被投资企业是共同控制,A和B为合营企业,C则是联营企业;
第二个例子,如果不低于60%表决权可以控制被投资企业某项安排,因A+B和B+C都有不低于60%的表决权,则控制组合超过了1种,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共同控制的情况,肯定没有合营企业,只有联营企业。
此时,A、B和C都是联营企业。以上是我的理解,如果有不对的地方,欢迎指正。
五、联营企业的投资形式有哪些?
中国企业间的联营,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有了很大发展,其联合形式也多种多样,但仅从法律上加以分析,则主要有以下三种法律形式:
(1) 法人形式。这是指参加联合的企业、事业单位,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新的经济实体,即法人企业。
(2) 合伙形式。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 (包括一方为事业单位) 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并依照法律 (或协议) 负连带责任的一种企业联合形式。合伙形式的联合,较法人形式联合松散。
(3) 合同形式。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基于建立联营企业以外的特定的经济目的,通过订立联合合同而实现的联合。
六、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区别?
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是两种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它们的主要区别包括:
1. 概念不同:联营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联合投资创建、运营的企业;合营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的企业。
2. 投资方式不同:联营企业的投资方式是联合投资,各投资方只出资,不参与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而合营企业的投资方式是共同出资,各投资方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
3. 责任和收益不同:联营企业的各投资方对企业的责任和收益比例基于投资额协商确定;而合营企业的各方对企业的责任和收益比例基于协议协商或平等分配。
4. 合作方式不同:联营企业通常是较独立的企业单位,各方之间合作方式以联合投资为主;而合营企业各方合作比较密切,通常需要制定详细的合作协议和规章制度。
总的来说,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都是由多个投资主体联合创办的企业组织形式,但它们的投资方式、责任和收益、合作方式等方面有所不同。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企业组织形式。
七、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区别?
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是两种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它们的主要区别如下:
1.定义:合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企业。联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经济实体按约定方式共同承担经营活动所带来的风险和获得的收益,并在联营协议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出资方式:合营企业的出资是以现金或其他形式出资,且出资比例可以不相等;而联营企业的出资是通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或者其他形式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一般要相等。
3.控制权: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由各出资方共同协商决策,在经营决策上各方的权力相对平等;而联营企业的经营决策一般由出资比例较大的股东或合伙人掌握决定权。
4.会计核算:合营企业采用独立核算法,各方应分别确认其投资份额所形成的资产、负债、收益、费用和现金流量等。而联营企业采用合并核算法,对于在联营企业中的投资应按比例合并其资产、负债、收益、费用和现金流量等。
5.税收政策:合营企业在税收政策上与独立法人相同,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联营企业则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适用所得税征收方式中的个税一并征收模式或者分别计算征收模式。
6.解散方式:合营企业在合同期满或其他事由发生后可以根据协议制定的条款或者各方协商决定解散;而联营企业的解散方式一般由出资比例较大的股东或合伙人决定。
总之,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区别主要在于组织形式、出资方式、控制权、会计核算、税收政策和解散方式等方面,每种企业形式都有其优缺点,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求进行选择。
八、联营企业和控股子公司的区别?
联营企业,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只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而不具有控制权。合营者对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控制权,而不是重大影响,这种控制权是共同控制。
子公司是在国际商务中指由母公司投入全部或部分股份,依法在世界各地设立的东道国法人企业。子公司在法律上独立于母公司,并拥有独立而完整的公司管理组织体系,因而在经营方面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一定的灵活性 。
九、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区别举例?
合营企业,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企业。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共有的控制。合营企业的特点是,合营各方均受到合营合同的限制和约束。
一般在合营企业设立时,合营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在所设立合营企业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必须由合营各方均同意才能通过。
约定可能体现为不同的形式,例如可以通过在合营企业的章程中规定,也可以通过制定单独的合同作出约定。
共同控制的实质是通过合同约定建立起来的、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共有的控制
联营企业,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重大影响体现为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通过在被投资单位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发言权实施重大影响。
投资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
十、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如何补税?
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所得税处理如下:
1、投资方企业与联营企业税率一致的不补缴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除另有规定外,投资方企业分回后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1)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2)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补税问题,是指由于地区、企业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时的税收处理;若联营企业依法享受定期减税免税优惠而减免的税款,则可视同已征税款,投资方企业不再补税。具体操作上,为了计算简便,如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及股息、红利可以不并入投资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3)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规定处理。
2、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例如:某投资企业上年度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85万元,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计算投资企业从联营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多少企业所得税? 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85万/(1-15%)*(25%-15%)=100*0.1=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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